分享

拟IPO企业报告期内与曾经的关联方继续开展交易的相关情况分析与建议

 txa595 2019-08-18

文/盛yy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相关案例统计

(一)江阴银行(002807)IPO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周成、第三届监事张华兴和叶卫春自2011年7月起届满后不再担任发行人相关职务,其相关企业自2011年7月起满12个月后不再属于关联方范畴,故2012年7月后至2013年末发行人与该等企业的交易不再列入关联交易,下同。

(二)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IPO补充法律意见书(主板,暂未上市)

西安盛达铁路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盛达”)主要从事塑料制品、铁路信号器材、机车电气设备、工业电气控制器材及其配件的设计、制造、维修及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原属于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北京铁路通信信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联营公司。北京铁路通信信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将其持有的西安盛达22.54%股权对外转让,转让后北京铁路通信信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不再持有西安盛达的股权,西安盛达自2017年2月起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2017年度、2018年度,发行人与西安盛达铁路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项下交易金额分别为2,823.91万元、2,312.95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西安盛达均按照市场价交易,2017年西安盛达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后,相关采购均严格按照发行人的采购流程审核后采购。

(三)三角防务(300775,军工类IP)

反馈问题: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的背景、交易的具体内容、价格、定价依据,比照市场价格说明交易的公允性;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必要、持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F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本所律师经查阅发行人与F公司签订的的销售合同,访谈发行人及F相关业务负责人,并取得F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经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与关联方交易的背景、交易的具体内容、价格

公司与F交易的背景为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采购钛棒作为原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2)定价依据,比照市场价格说明交易的公允性,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必要、持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由于国内航空用特种钛合材料供应商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有限几家合格供应商,发行人为降低对单一供应商的依赖风险,在合格供应商目录内,积极拓展其他材料供应来源。而F公司具备军工保密等相关资质,并于2015年初被认定为合格供应商,随着F公司产品质量逐步稳定和提高,发行人与其他航空锻件企业均加大了对其原材料的采购量,发行人占其销售比例较小。基于以上原因,发行人与F公司保持着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比较发行人向F的采购价格及F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原料的销售价格,两者交易价格无差异,交易价格公允。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后,发行人继续与F发生采购原材料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6月,因发行人增资扩股,F公司的母公司湘投金天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由5.38%降至5%以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F公司不再作为公司的关联方,为合法有效的股权变动引起的关联方认定变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F公司发生采购业务背景为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向其采购钛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价格与F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交易价格公允,也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四)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IPO补充法律意见书(科创板,暂未上市)

反馈问题:谭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原因,其辞任董事是否实质上使得锦州阳光能源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转变为非关联交易

1、谭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原因

神工有限设立初期,更多亮、矽康各持有神工有限50%的股权,其中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更多亮委派3名,矽康委派2名,更多亮委派庄坚毅、庄竣杰、谭鑫为公司董事,其中庄坚毅为董事长。根据更多亮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的访谈,更多亮委派谭鑫作为公司董事的主要原因为:矽康利用锦州阳光能源的生产设备、物资及人员完成技术开发后,锦州阳光能源出于自身战略规划考量未与矽康共同投资,锦州阳光能源介绍庄坚毅与潘连胜、袁欣认识,并促成更多亮与矽康在锦州共同设立神工有限,神工有限设立初期更多亮与矽康双方尚缺乏深入了解,为促进沟通和决策效率,经更多亮与矽康协商一致,由更多亮委派时任锦州阳光能源董事的谭鑫担任神工有限的董事,以推动神工有限设立初期的经营和发展。

2015年9月,神工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引入北京创投基金作为新增主要股东,同意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矽康委派3名,更多亮委派2名,北京创投基金委派2名。此时更多亮对神工有限经营管理层已建立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和信任,且北京创投基金在新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下亦能够对神工有限日常经营管理发挥较好的监督作用,因此,2015年9月更多亮不再委任谭鑫担任神工有限董事,更多亮委派的庄坚毅、庄竣杰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上述调整并非为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特意安排。

2.谭鑫辞任董事是否实质上使得锦州阳光能源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转变为非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说明,谭鑫并非经锦州阳光能源委派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亦不存在违反董事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为其自身或锦州阳光能源牟取利益的情况,锦州阳光能源、佑华硅材料亦不存在影响公司交易决策的情况。

更多亮不再委派谭鑫担任神工有限董事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第(十四)项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视同为关联方的规定,将2016年度发生的交易纳入关联交易披露范围,2017年度和2018年度发生的交易未纳入关联交易披露范围,但发行人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披露了报告期内与锦州阳光能源、佑华硅材料的后续交易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阳光能源控股及其附属公司不再具有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综上,更多亮2015年9月不再委派谭鑫作为公司董事具有合理的商业原因,上述调整并非为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特意安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阳光能源控股及其附属公司不再具有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三、分析与建议

经查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IPO上市案例,拟上市企业与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具体分析及建议情况如下:

1、关联关系结束后12个月内发生交易,仍需遵循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关联关系结束12个月后至报告期末,若继续发生交易,仍需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披露了报告期内与曾经存在的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关注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避免通过关联关系非关联化以降低关联交易、逃避关联交易程序的问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