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祁小春 | 尺牘的文章及其形式

 震无咎 2019-08-18

尺牘在魏晋南北朝,其概念與傳統意義的“文”是有所區别的。梁劉勰(約466—539)《文心雕龍·總述篇》謂:“今之常言,有文有筆。以爲無韻者筆也,有韻者文也。”關于文筆説,清代阮元(1764—1849)、阮福父子均有闡述發明,近人劉師培亦承其説,而許同莘在其著書《公牘學史》中,于“筆”考之頗詳,其結論是:“表奏書檄之屬皆謂之筆,不謂之文。蓋叙事達旨,施于實用,與文人之冥心孤往,騁秘抽研各不相涉。故有能爲表奏書檄而不能賦詩爲文者,亦有詩文造詣極深而不能勝記室參軍之任者。”蓋“筆”與“文”之别,要在其屬于實用之文而非文學之文也。

王羲之尺牘

在中國文章史上,尺牘并不是一種單一的體裁,其所包含文種比較多。若據梁蕭統(501—531)《文選》分類,其中“表”“啓”“箋”“書”等文體,都應屬廣義上的尺牘範圍;又據《文心雕龍》分類,其中“無韻之筆”(從史傳到書記十篇)中的詔策、檄移、章表、奏啓、議對、書記等,亦應屬廣義的尺牘範圍。宋歐陽修于《與陳員外書》中,就尺牘與尺牘諸文體之間的關係論述如下:“古之書具,惟有鉛刀、竹木。而削札爲刺、止于達名姓;寓書于簡、止于舒心意、爲問好。唯官府吏曹、凡公之事,上而下者則曰符、曰檄;問訊列對、下而上者,則曰狀;位等相以往來,曰移,曰牒。非公之事,長吏或自以意曉其下以誡以救者,則曰教;下吏以私自達于其屬長,而有所問候請謝者,則曰箋、記、書、啓。”

歐陽修認爲尺牘原爲書信,後來隨着官府吏曹的文書應用之需要,逐漸演變爲多種文體。趙樹功認爲,尺牘是一個“大家族”,“以寫作材料的不同,它派生出簡、札、牒等;以通信對象的不同,又分化出箋、啓、狀、書、教、移、表等等。”寫作材料實屬尺牘形制問題,暫不討論。至謂尺牘諸文體,乃尺牘所“派生”之説,確爲的論。能够“派生”就説明尺牘本身是一個文章體系,而不單純是一種文體。至于尺牘與一般文章即所謂“文”之區别,據趙樹功的解釋是:“古代的尺牘,還不單是‘書’的異名,而是全部實用,即用于區别‘文’的符、檄、書、啓等的代稱”,并認爲文獻所謂的“善尺牘”等説法“皆是指這些實用文體而言。”這一界定可以説基本準確,尺牘區别于文章的最大特徵即在于其實用性。

顏真卿尺牘

尺牘諸文體名稱,雖然有一部分隨時代歷史的發展變化而有所變動,但總的來説是相對穩定的。如冠以表、狀、書、箋、啓等名義的文體,兩千年來依然如故,并未發生名詞上的變化。爲了便于比較,我們再通過清代文章分類的發展情况,以見尺牘類文體所在範圍之變化軌迹。清曾國藩(1811—1872)編《經史百家雜鈔》,將文章分爲三門十一類:

第一,著述門:論著類(著作之無韻者)、詞賦類(著作之有韻者)、序跋類(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

第二,告語門:詔令類(上告下者)、奏議類(下告上者)、書牘類(同輩相告者)、哀祭類(人告于鬼神者)。

第三,記載門:傳志類(所以記人者)、叙記類(所以記事者)、典志類(所以記政典者)、雜記類(所以記雜事者)。

其中“告語門”統攝所有尺牘文類。其下之“書牘類”細目爲:“書、啓、移、牘、簡、刀筆、帖”;“奏議類”細目是:“書、疏、議、奏、表、札子、封事、彈章、箋、對策”。

與早期的文章分類相比,有兩處變化值得注意:

1、尺牘文體名稱一直沿用下來,并未發生改變。

2、某些尺牘文體名稱雖然未變,但却被賦予了新的含意,因而較以前變得更加複雜化了。

比如在“書牘類”與“奏議類”中均有“書”名,看似混亂,而實際上此“書”已非彼“書”。因爲這裏的“書”之概念被擴大化和具體化了:屬“奏議類”者爲公牘;屬“書牘類”者爲私信。由此可見,隨著時代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文書的功用也日益發達而趨于明細化,原先比較單一的尺牘類文種,也變得更加複雜與多樣化了,而其變化的最大特點就體現在文書的公私區别之上。

趙樹功認爲,以通信對象的不同而産生了不同的尺牘類别,然而在性質與功用上,他没再作更進一步的公私分類。前引歐陽修《與陳員外書》中,論述了尺牘隨着官府吏曹的文書應用,而漸漸演變爲多種文體的事實,指出了尺牘實際上是隨公事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一種公文。許同莘論:“古人但云牘簡不云公牘者,後世私人筆札亦云謂之牘,故加公字别之。古人治事,有公而無私,凡書于牘書者,其事皆公事,其言皆公言,言牘則公字之義已具,不待言也。”吴麗娱則直接指出“尺牘既是書疏的代名,則一切公私書疏都應該包括在内”“尺牘一詞往往用以指代公文。”吴説提示了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一是在尺牘分類上應有公、私之别;一是從文書學角度看,尺牘多指公文,而私人書簡并未受到太多重視。

蘇軾尺牘

筆者認爲,尺牘雖有公私文書之别,而在討論尺牘法帖時,比如王羲之尺牘多半爲日常私書家信,所以考察的着眼點應主要放在其“私”之性質上,應認識到尺牘有公私類别之分,這樣纔有利于作更爲具體之研究。關于區别與分類,可以借鑒宋司馬光(1019—1086)《書儀》的“奏表”“公文”“私書”“家書”分類法,前兩項屬公牘文書,後兩項屬私信書簡。

“私書”主要適用于社會交往,一般根據其人身份,在禮儀上可分爲尊、平、卑三種場合,書式大致相同,而在稱謂用語以及程序的繁簡上,則略有變化。“家書”和“私書”的區别在于:具書人與受書人之間應有親緣關係,而在書寫規則上則大致相同。有鑒于此,以下主要以私信家書類書簡作爲考察對象。至于公牘文書,除了在論證上確有必要之外,一般不再作更多涉及。這是因爲:

首先,在討論尺牘法帖時,比如王羲之的尺牘多爲日常私書家信(僅有極少一部分公牘文書),其性質與晋代公牘文書有所不同。

其次,研究尺牘書信史,也應區分其有公、私性質之别。其實文書學研究的主要對象乃是公牘文書,其中既包括詔令奏議,也含有書牘文翰。由于公文皆由歷代政府的嚴密統一的條規律令加以規定,比如奏表等等,執行者衹要循既定之例,按其規定程序套用即可。所以公牘在形式、内容乃至禮節、用語等方面都被高度統一化和規範化,并且有其傳承性,因而在研究上也比較容易把握。另外從文獻資料來看,公牘文書屬于典章制度,歷代不但有相應的記録文獻傳世,而且也有大量的文書(或實物)文獻傳存,研究資料相對來説比較豐富,這些都是文書學能够成爲一門研究學科的先决客觀條件。而私信史研究就與公文有所不同,研究起來十分不易。這是因爲:

1、由于文獻價值的欠缺,私信最不易保存和流傳。因此歷代的私信書簡傳世稀少,資料匱乏。

2、私信書簡的撰寫不必象公牘文那樣須嚴格遵守規則章程,在形式上也比較隨意自由,更由于私信内容多爲親朋之間的私事,所以其内容,自然不如人們所熟知的公文那麽容易被理解。當然,并不是説私人書信可以完全不講究寫作規範而各行其是。其實古人的私信雖然書寫比較自由,但仍然會受到一定的制約。比如古代流行的書儀,就是專用來指導一般人如何寫信的程序模板(主要以私人書簡爲主)。與公文的規程條例相比,私信除了受禮儀因素限制以外,在其他方面并没有太多官方的强制性色彩。

文徵明尺牘

3、大凡實用之物其變化都比較大。私信家書類的書簡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而也最容易受到生活習慣、禮儀語言等因素變遷的影響而發生變化。古代各時期的書儀被反復增减修訂,也都是爲了適應這種變化。人們也許會注意到這一現象:不同時代的古人文章皆似曾相識,而不同時代的古人書信則大多相異其趣,甚至大相徑庭。如果用書面語和口語做比喻的話,公文屬于前者,相對來説變化不大或者變化緩慢;私人書信則屬後者,可能會因時因地因人的變遷而發生較大的變化。此外,私家書信中往往還有一些衹有通信者雙方纔能讀懂的隱語,這也是後人讀解古人書信比較困難的又一原因。

關于公牘問題,可以參看民國時期許同莘所著《公牘學史》。但由于此書對文書與文章二者之間未作明顯界定,故内容顯得過于寬泛博雜,缺少具體翔實的探討。儘管如此,書中所引述的文獻資料十分豐富。就目前來説,在文書學史研究領域中,此書雖然已問世近七十年了,然可以説它仍是一部比較完整詳備的公牘專史論著,頗有參考價值。

祁小春:廣州美術學院教授

本文刊發于《書法研究》2019年第1期,原題爲文獻所見尺牘名義考有刪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