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设工程合同的静态审查与动态管理10大方面100个问题连载】质量异议条款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8-19

      一、相关案例:外观检验期限不能视为合理的质量异议期限案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15号】

       判决书摘录: “本案中,双方订购合同虽然约定如有质量问题,超维公司需在货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亚兰德公司换货或者退货,否则视为接受货物,但这一约定显然违背了前述国家标准的规定。据此,双方合同中关于7个工作日完成检验的约定,应当视为外观检验期间。关于对案涉钴酸锂的化学成分、晶体结构、物理性能、PH值、电化学性能等隐蔽瑕疵进行检验的合理期间,从本案中的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5月18日期间存在连续性的供货合同关系,亚兰德公司与超维公司签订数份《销售合同》,超维公司自2012年6月起开始向亚兰德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并未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2年保质期,故应当认定超维公司的质量异议并未超出合理期间。一、二审判决关于超维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质量合格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实务注意
        1.静态审查注意问题
     (1)有无明确的质量异议期限
       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一定要明确,自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提出质量异议的具体期限和起止时间等都要尽量明确。 
     (2)异议期限是否合理合法
        质量异议期限应当合理合法,有些特殊标的物短时间内不可能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外观检验期”,而不是质量异议期。
2.动态管理注意为题
      (1)发现问题,提出异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很多合同合同约定中都有异议期限,法律上也有法定的异议期限,超过约定的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则视为质量没有问题。
      (2)提出异议,明确要求
      有的时候,碍于情面或疏忽大意,虽然提出了异议,甚至提出了强烈的抗议,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如果是这样,这样可能会丧失索赔的机会。可以拒收、退货、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等。
      (3)异议要求,书面通知
合同履行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和固定证据,尽可能的采取可证明的通知方式,如书面通知、快递、电报、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等。
      (4)注重阶段性验收与最后总体验收

        持续性合同,很多的时候需要阶段验收和最后总体验收。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隐蔽工程的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等。每一个阶段都要做好质量验收管理,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作出反应。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