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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男方一个操作使个人房产变成夫妻共同房产

 李本虎律师 2019-08-19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团队——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一个案例】

男女双方是夫妻关系,婚后,男方父母出资200万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登记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后男方和女方离婚,离婚案件中,女方认为上述房产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抗辩认为该房产是男方自己向父母借款购买的,并提供了借款证明。该房产该如何分割?

【答案】

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借款属于共同债务。

【分析】

一、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此规定,在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如果男方不说房款是向父母借的,说是父母赠与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二、但如果在离婚案件中,抗辩房款是借款,那么此时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个人房产。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推定为共同财产,即使是登记在一人名下,除非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此时,虽然借款是一方的行为,但借款是为购置夫妻共同房产,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男方认为房款是借款不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此时房子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正是男方的这个操作使个人房产变成了共同房产。

【真实案件】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1258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婚后一方借钱买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因涉案房屋属于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且有证据表明购房款系向一方父母借贷而非赠与获得,涉案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当依法分割。

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不论是夫妻共同购买还是一方购买),如果产权人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应当推定为共同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产权人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如个人婚前资金购买或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协议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

虽然女方分走一半房产,但也要承担一般债务。如果借款的利息超过房产的增值,吃亏的是女方,背负的债务大于分到的房产价值。

父母出资买房,资金性质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哪种情况下对自己更有利,要好好想清楚。

千万不要以为借款最有利,本案就是一个特例,“借款”把个人房产变成了夫妻共同房产,在房价高速增值的情况下,这种选择不一定是明智的。

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其中以赠与为条件的就可以组合出24种情况,对于父母资金的性质还可以解释为自己资金、借款、借名买房等。有兴趣的可以阅读一下本人前面一篇文章:“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套路有多深?每个人都要看看”。

本文来源::汇家婚姻律师团队——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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