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1(乙方股东): 身份证号: 住所: 丙方2(乙方股东): 身份证号: 住所: 丁方1(甲方股东): 身份证号: 住所: 丁方2(甲方股东): 身份证号: 住所: 第一条 合同订立之目的 1.1 甲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代码为 ,住所为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 1.2 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代码为 ,住所为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 1.3 丙方为乙方股东,合法持有乙方100%股权。其中丙方1持有乙方 %股权,丙方2持有乙方 %股权。 1.4 丁方为甲方股东,合法持有甲方100%股权。其中丁方1持有甲方 %股权,丁方2持有甲方 %股权。 1.5 各方拟进行甲乙方之间的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 1.6 为此,各方经充分协商,就吸收合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并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吸收合并的具体方式为: 2.1 甲方增加注册资本,丙方以其持有的乙方100%股权认购甲方增发的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乙方解散并注销,乙方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由甲方承继。 2.2 继续存续的甲方((以下简称“存续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发生相应变化,注册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名称保持不变,其业务资质及许可亦不受影响。 第三条 基准日、对价及支付 3.1 本协议项下吸收合并的基准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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