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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道学,是形而上学?还是辩证法?

 见素抱朴780 2019-08-20

这是基于西方哲学框架下来审视传统哲学,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老子道学是否属于唯物主义?二是老子道学是否属于辩证法?根据老子对道“惟恍惟惚”的表述以及“不可见、不可闻,不可得”的基本特征来判断,道是具有客观性的,但是不具有实在性。所谓实在,是物质存在,用物质手段来证明其存在。道的存在显然是一种“思想实验”,并不是通过科学技术可以检测到的。

那么重点讨论的问题是第二个,这个问题关乎到老子道学是否可以用辩证法的思维来进行诠释?老子是否可以辩证法的立场来参与哲学对话?回答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什么是辩证法?

辩证法一共分为五个部分,三大规律和两大观点。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是变法发展的。唯物辩证法所阐述的是万事万物的基本规律,同时也是看问题想事情所需要掌握的基本思维能力。

老子的道学,是形而上学?还是辩证法?

对立统一规律

用传统的阴阳思维最好理解这个概念,万物皆阴阳,凡事均有对立面,且互相对立的事物是彼此统一的。单独的阴是不存在的,单独的阳也是不存在的。阴阳之间存在斗争性和统一性,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且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可以互相转化。那么老子《道德经》中是否阐述了这种道理呢?笔者认为是的,具体摘录如下:

2、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後相随。

20、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若何?

22、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

26、重为轻根,静为躁君。……轻则失根,躁则失君。

28、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

36、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

39、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

44、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

58、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正复为奇,善复为妖。

老子的道学,是形而上学?还是辩证法?

质量互变规律

质是事物内部固有的属性,量是事物在空间上的数量特征。质量互变规律认为一个事物可以通过对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这是由于对立统一的基本规律所规定的,还是采用阴阳观念来解读,阴在不断完成量的积累且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就会取代阳的主导地位,形成以阴为主导的新型对立关系,一般将规定阳占据主导地位,阴属于从属地位,地位的转化标志是阴阳关系的转化。一定要有量的积累。老子《道德经》中相关思想语录如下:

63、图难於其易,为大於其细。天下难事必作於易。天下大事必作於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

64、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乱。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层之台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老子的道学,是形而上学?还是辩证法?

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即自己的阴取代了自己的阳,通过复杂的斗争后阳重新取代了阴。这个过程叫做“否定之否定”,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单纯的阴阳循环论。发展标志着通过二次否定而重新占据主导地位的阳不在是最早的阳,这是由量的积累导致质的不同。老子《道德经》对于这一规律的阐述是比较模糊的,今人也仅仅是猜想老子提到“反”这个词,包含这种含义,具体如下:

25、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40、反者道之动。

老子的道学,是形而上学?还是辩证法?

虽然在章句的介绍上存在一些分歧,但是依旧无法遮盖老子朴素辩证思想的光芒。善为什么是善?恶为什么是恶?正是有了恶的存在,才有了善的意义,正是有了善的存在,在有了恶的定义。这是由于对立统一个关系所决定的,假设把恶都消灭了,用什么能显现出善的内涵?正因为阴阳互根,善恶共存,追求善才有了意义,万物皆阴阳,万物负阴而抱阳。

至于“柔弱是如何胜刚强”的,这段对辩证思想的实际运用,刚强必然是以柔弱为基础的,柔弱必然是以刚强为根本的。表面上是对立的,实际上是统一的,于是想要削弱刚强,那么就继续强大他,想要废除他就继续兴盛他,所谓物极必反,所谓质量互变。量的积累会导致事

物像另一个方向转变。这是用于斗争的哲学。如何防止自己被斗争?则需要“知其白,守其黑”,“知其荣,守其辱”,明明知道如何可以壮大自己,偏偏要守着柔弱,因为“木强则折”,因为“物壮则老”。

《道德经》原句中到处充斥着辩证思想,那么老子道学是否属于辩证法?笔者认为是的,不过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而给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普遍联系的内涵是通过万物都是由“道”生成而体现的,而非由物质组成万物体现;根本区别在于对万事万物本原定义不同,物质是可以通过物质手段证实的,而道是不可见、不可闻、不可得,无物之象,无状之状的。与物质概念有定义上的区别,基于《道德经》原文,我们同时认为老子的辩证法是不彻底,不完备的辩证法,这是相比较唯物辩证法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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