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系统试验合格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系统吹扫或清洗。吹扫和清洗应按批准的方案进行。 吹扫和清洗方法应根据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气体介质管道宜采用空气吹扫; 2. 输送液体介质管道宜采用水冲洗; 3. 直径等于或大于600mm的管道,可采用人工清理。 清洗废液应按环保要求排放至指定地点。 吹扫口应设置在开阔地段,并加固。 吹扫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域,吹扫出口处严禁站人。 管道吹扫或清洗时,系统最高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 管道系统吹扫或清洗前,应将不参与吹扫或清洗的设备、仪表和管道附件等加以隔离或拆除。 吹除物不得污染周围设备和管道,且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管道系统经吹扫或清洗后,应经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建设单位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后填写管道系统吹扫/清洗检验记录。 水冲洗 冲洗应采用工业用水。 管道系统冲洗时,水的流速不得低于1.5m/s,宜按主管、支管依次冲洗。 管道系统水冲洗应连续进行,当排出口与入口的水色和透明度目视一致时为合格。 管道系统水冲洗合格后,应将水排净。排水不得形成负压。 空气吹扫 空气吹扫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且不宜大于40m/s。 管道系统吹扫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依次进行。 在吹除口放置白布或涂白色油漆的靶板检查,应以5min内白布或靶板上无尘土、水分及其他杂物为合格。 对塑料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吹扫时,吹扫用气体应干燥,且其温度不得高于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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