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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被质疑没有保安服务资质,还能中标吗?

 渐华 2019-08-20


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提供保安服务吗?这个话题在物业服务领域经常被提起。近日,辽宁省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例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让我们来看看当地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

今年3月,在辽宁省检察院2019年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采购活动中,一供应商因对中标结果不满而提出质疑,之后又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质疑投诉的事项为:中标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无法从事保安服务等诸多服务项目,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属于“超范围经营”。

据了解,根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本项目服务范围包含:保安监控,合计30人;工作职责为在甲方院办公室保卫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门岗(含前院)、监控岗、后院、地下停车场岗;四个岗位要求24小时设保安,负责楼内值班室、控申接待室、立案大厅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大楼监控操作、管理办公楼内、外的公共秩序、管理安防紧急事件的处理;加强巡逻巡视,确保办公楼安全;停车场管理,确保车辆按位摆放整齐;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投诉人认为:

正常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其服务需求中仅需要投标人提供“秩序维护服务”,并未需要“保安服务”。但本项目采购人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系省级直属司法机关,将“安全”视为重中之重,在招标文件服务要求内容中即提出:保安监控(服务)。因采购人院内并无武警人员值守,故采购人需要的是“保安服务”,并非“秩序维护服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下发的76号令《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和2017年11月修订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保安服务”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在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到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登记。

因此,物业企业想提供“保安服务”,必须满足公安部门相关的规定要求,并持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部门登记,然后凭相应审批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增项手续,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写有“保安服务”项后,才可提供“保安服务”内容,才属于合法经营。而本项目中标人无保安服务资格,不满足本次物业招标范围内的“保安服务”需求,无法为采购人提供正规的保安服务。

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与中标人均给出答复,主要答复内容概括如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既包括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又包括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保安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属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保安服务。

上述两种保安服务中,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需要先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再办理工商登记;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提供的保安服务,只需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即可。

综上所述,投诉人主张中标人经营范围中无“保安服务”项,不能提供保安服务,于法无据。

6月12日,监管部门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点评:保安服务分两种,一种是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专项保安服务,一种是业主、物业公司等自行招用保安员提供的保安服务(维护秩序类。前者需要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再办理工商登记;而后者只需要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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