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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保目录落定 重点监控药品出局|药品|中药饮片

 昵称61831727 2019-08-20
2019年08月20日 22:55
原标题:新版医保目录落定 重点监控药品出局

本报记者 高瑜静 北京报道

时隔19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经历首轮“全面大梳理”。通过目录覆盖药品的进出调整,为医保资金支出结构调整留出空间。

8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版医保目录”)。这也是《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出台后,医保目录调整工作取得的阶段性进展。

新版医保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共五部分。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药品,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中药饮片纳入892个。目录中收载甲类药品640个,其中西药398个,中成药242个。相比2017年版医保目录,收载的甲类药品增加46个。

国家医保局方面称,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及时做好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系统调整,确保新版医保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惠及广大参保患者。同时,对新调入的重点品种加强监测,强化准入后管理。

“这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第一次发布全国统一的医保目录。标准全国统一,地方原有的15%的调整权限没有了,国家医保局的权限和功能凸显。”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刘远立分析道。

目录动态调整

相比此前四版国家医保目录,新版医保目录在目录分类中新增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所谓“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是指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新版医保目录将128个药品纳入拟谈判准入范围,包括109个西药和19个中成药。

具体地,曲妥珠单抗、安罗替尼、西达本胺等抗肿瘤药,重组人脑利钠肽、阿利沙坦酯等心血管系统用药入选。与此同时,复方黄黛片、注射用黄芪多糖等肿瘤中成药入选。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本次目录调整,我们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对谈判准入的方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于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或对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根据专家评审和投票遴选结果,初步确定纳入拟谈判准入范围。这些药品的治疗领域主要涉及癌症、罕见病等重大疾病,丙肝、乙肝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等。许多产品都是近几年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新药,亦包括国内重大创新药品。下一步待征求企业谈判意向后,确定最终谈判药品名单。”

据悉,包括拟谈判药品在内的调入调出的药品名单,是遴选专家投票结果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近5000名医学专家,则是在全国24个省份随机抽取产生。

刘远立告诉记者:“目前公布了128个拟谈判药品,指的是国家层面有纳入医保目录意向、但取决于谈判结果再正式纳入医保目录并确定价格的药品。这种公示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层面对于需要社保支持的医药民生方面优先问题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社会动员,让所涉及的厂商准备好有竞争力的谈判条件,以保证质量确实好、价格可负担的药品能够惠及所需要的患者。”

国家医保局方面表示,之后将按照程序抓紧启动准入谈判,与相关企业沟通谈判意愿,要求企业提交谈判资料,组织药物经济学和医保管理专家开展评估并进行现场谈判,形成双方认可的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后,按程序纳入目录范围。

细化支付范围

实现药品“有进有出”、基金支出“腾笼换鸟”,更被视为此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主导方向。

从调出的品种看,新版医保目录共调出150个品种,其中约一半是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文号的药品,其余主要是临床价值不高、滥用明显、有更好替代的药品。

据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评审专家重点参考了6月份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经专项论证,一致决定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重点监控药品全部调出。

今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包括神经节苷脂、脑苷肌肽、奥拉西坦等20种药品被列入重点监控目录。

“从调出的品种看,有一些是年销售量比较大的品种,这次被调出可能会对个别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但评审意见认为,将此类药品调出目录,有利于为调入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腾出空间,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上述国家医保局负责人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医保目录还对目录内部分易滥用的药品,进一步加强了限定支付管理,包括抗生素、营养制剂、中药注射剂等。此外,在目录中的中药饮片部分,区分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对此,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王波分析指出,国家医保局此次公布的新版医保目录,在很多方面细化制定了药品报销的具体使用规则。

国家医保局通知称,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编辑:曹学平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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