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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2019-08-21 | 阅:  转:  |  分享 
  
灵宝市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践行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办学的理念,实现家校有效沟通与合作,体现家长对学校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和谐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灵宝市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不具备法人资质的义工制群众团体。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灵宝市实验小学家长委员会。由校级、年级、班级家委会组成。其中校级家委会由各班分别遴选出一名家长组成,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共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六名(每个年级一名);年级家委会由本年级各班校级委员会委员组成,设立年级家委会主任一名(由校级常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2名;班级家委会委员5人,班级家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四条学校每个班级在班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选家长代表一名组成学校家长代表大会,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等。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五、组织家长进班助学助教,按照学校家委会的统一部署,由班级家委会和班主任协商,安排全体学生家长有序的走进学校、班级,参与教育活动,帮助老师进行班级建设,助学助教的内容包括:进班听课,督查学校秩序,协助班主任组织大课间活动,指导环境卫生,配合学校排查安全隐患,帮助班主任做问题学生的思想工作。记录学生成长风采,参加班级升旗仪式,指导观摩班会,协助老师做临时性工作。

六、担任家长教师,利用适当时间给学生上课,把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带进课堂,传授给学生,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

七、积极筹措“家长委员会基金”,奖励和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救助贫困学生。

八、支持和帮助各班级建立以工矿企业、部队机关、农业生态、自然博物馆、科研基地、公检法司为依托的校外实践基地。有计划组织师生参观考察,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

九、组织学生走进大自然,开展励志春游、秋游、冬练活动,磨炼学生意志,增强学生体魄,愉悦身心,陶冶情操。

十、参与对校风校纪和师德师风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担任班级家长监督员,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二、积极担任学生成长导师,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三、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委会培训会,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讲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热爱学习的优秀品质。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九条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四章会议

第十一条每学年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由学校协助召开,各班级民主推选的家委会主任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等人选。

第十二条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家委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委员会可以1/3以上的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会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灵宝市实验小学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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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heitu8077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