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为进一步营造安定有序、整洁文明的校园环境,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预防、控制疾病传播,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就禁止在双校区校园内养狗、遛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2 校园内为犬类禁养、禁放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养狗、遛狗,禁止携带各类犬只进入学校。 3 对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者,将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 在校园内养狗、遛狗,造成人身安全伤害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 如发现校园内有养狗、遛狗、流浪狗等现象,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卫津路校区:27404429;北洋园校区:85356110)。 内容来源:天津大学保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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