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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可以为3年及关于保证期间其他法律规定

 时缤纷 2019-08-22

保证期限可以约定为 3 年,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保证期间的期间长短进行限制性规定,只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 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 民二他字第 27 号), 该答复第一项:“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现《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将保证期间相应的改约定为三年便于银行清收,有利于维护银行债权。

保证期间有下列法律规定:

1、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 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 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 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 6 号)明确“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 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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