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高空抛物坠物”各方责任 此前草案二审期间,常委会对“高空抛物坠物”侵权问题进行了专门汇报,提出继续研究论证。在听取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建议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因此,草案三审稿针对责任人、有关机关、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等各方,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四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五是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限定“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 近年来校园内人身损害纠纷高发,导致不少学校在组织开展常规文体活动时“畏手畏脚”。此前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自甘风险”规则,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此,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并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防止“自助行为”规则被滥用 草案二审稿增加“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得到广泛认可。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草案二审稿第九百七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单列一条,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针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为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草案三审稿拟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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