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涉毒品案件属于刑罚严厉打击的传统犯罪,不仅证据标准要求低,而且配置的刑罚也很重。一旦涉毒,不管是对行为人,还是对行为人家属都将是灾难性的。因此,为涉毒品案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过去几年李,我们办理的几起贩毒案件都为当事人争取了极大的量刑利益:如林某某涉嫌贩卖冰毒案,从最初指控的1.6公斤,到法院判决认定的33.78克,当事人一下子从可能的无期徒刑减少至判处的9年6个月;又比如罗某某贩卖氯胺酮案,数量1公斤,经努力,我们成功打掉持有毒品罪,并说服法院认定从犯,最终当事人被判7年;还比如杨某贩毒案,经辩护律师的努力最终因证据不足不批捕,诸如此类的成功案例,还有不少。 作为一名专注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刑辩律师,我们要做地就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于刑事辩护技巧,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是我们的不懈追求,更是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的执业操守。 以下,是我们从几百篇无罪不诉地贩卖毒品案例当中遴选出来的60篇有价值的实务案例,并从实证视角对该些案例进行系统地分析,总结出如下31个贩卖毒品案件地无罪辩点,以供业界参考。 一、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被特情引诱前有事实毒品犯罪的可能。 参考案例:渝北检刑不诉〔2019〕26号;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在与特情人员接触前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嫌疑,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本案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情侦查诱使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可能性。 二、未依法封存、检材提取间隔时间较长,导致涉案毒品疑似物同一性存疑。 参考案例:渝綦检刑不诉〔2019〕31号; 公安民警从购毒人员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后,依法封存该毒品疑似物的证据不足,毒品疑似物从查获、扣押至称重、检材提取间隔时间较长,导致涉案毒品疑似物在本案中的一致性存疑。 三、部分证据合法性存疑,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行为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参考案例:秀检刑不诉〔2019〕6号; 四、代购无牟利;且无证据证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 参考案例: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49号;宁乡县院公诉刑不诉〔2015〕83号;赤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青铁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北检刑不诉〔2019〕86号;黑逊检诉刑不诉〔2019〕4号;渝沙检刑不诉[2019]3号;渝沙检刑不诉〔2019〕24号;万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 (一)行为人帮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介绍费”、“劳务费”,即不能证实其从中牟利。 (二)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邓某甲在代购时从中牟利,又无证据证明其是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不符合起诉条件。 五、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参考案例:海美检公诉刑不诉〔2019〕62号;海美检公诉刑不诉〔2019〕63号;乐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2号; 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提供支付宝账户以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合检公一刑不诉〔2018〕60号;合检公一刑不诉〔2018〕62号; 七、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参考案例: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5〕249号; 八、贩毒者与购毒者、第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印证,且上家未抓获,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参考案例: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21号;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4〕87号; 在本案中,黄某甲贩卖毒品给杨某甲(外号“老某甲”)的事实中,杨某甲的证言和杨某乙(外号“乌某某”)的证言不能互相印证,且与黄某甲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而黄某甲贩卖毒品给杨某丙的事实,杨某丙的证言与黄某甲的供述也不能相互印证。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然没有抓获黄某甲所购买毒品的上家“细弟”、“老某乙”,同时,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给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等人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本案证据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 九、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从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数量也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参考案例:穗增检诉刑不诉〔2019〕58号; 十、除行为人供述外,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住所有毒品而持有。 参考案例:干检刑不诉〔2019〕13号 仅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且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明知纸盒子内是毒品,另外查获的出租房衣柜内的毒品也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持有,且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明知衣柜内藏有毒品,无法证实其存在贩卖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十一、同案三人供述不能相互印证,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证据锁链。 参考案例:湘辰检公刑不诉〔2019〕18号 本案到案四人即:谢某某、鲁某甲、张某某、刘某某,其中鲁某甲对其贩卖毒品的供述为零口供。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张某某供述一次后均翻供,谢某某供述为了得到毒品吸食帮助鲁某甲将毒品贩卖给刘某某的事实没有得到鲁某甲的印证;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收到吸毒人员的微信联系所需毒品并收到转账后,又转给谢某某及张某某,由该两人具体实施毒品的放置等,该环节缺少吸毒人员的佐证。刘某某的供述亦不能证实鲁某甲指示谢某某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及谢某某、张某某是否与鲁某甲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证据锁链,故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贩卖毒品的证明标准。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十二、行为人借钱转账时是否明知他人向其借钱系用于购买毒品和可能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只有行为人的供述,二人微信聊天记录不能直接反映转钱是用于购买毒品和贩卖毒品。 参考案例:衡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滁检公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在刘某某的要求下借钱转账9万元给刘某某,但证明李某某借钱转账时是否明知刘某某向其借钱系用于购买毒品和可能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只有李某某的供述,二人微信聊天记录不能直接反映转钱是用于购买毒品和贩卖毒品,而刘某某始终不承认借钱出资与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购买毒品,更不承认自己贩卖毒品,因此,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十三、求购毒品未果,购毒目的不清、认定行为人具有贩卖行为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衡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何某某涉嫌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求购毒品,但未实际购得毒品,也未查明何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且缺乏充分证据证实何某某系为贩卖毒品而求购毒品。 十四、行为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参考案例: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晋检诉刑不诉〔2018〕59号; 十五、调取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得出唯一性结论。 参考案例:铜万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十六、现有证据仍无法充分证实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参考案例:奉检刑不诉〔2019〕59号;渝永检刑不诉〔2019〕37号;渝永检刑不诉〔2019〕36号;南检刑不诉〔2019〕8号;靖检诉刑不诉〔2018〕23号;溪检刑不诉〔2019〕3号;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18〕186号;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4〕226号;鄂监检公诉刑不诉〔2018〕26号; 十七、贩卖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且购毒者是否收到行为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佳检诉刑不诉〔2019〕1号; 十八:证人无法到案核实证言真实性,又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证人证言,认定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南检诉刑不诉〔2019〕121号; 本案虽有两名证人证实向石某某购买毒品,但案经两次退补,两名证人现均无法到案核实证言的真实性,又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证人的证言,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石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十九、仅有帮卖毒品同案犯供述,行为人不承认,由无其他证据佐证。 参考案例:南检诉刑不诉〔2019〕132号; 本案虽然有黄某某证实其帮被不起诉人尤某某贩卖毒品,但本案经一次退补,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黄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本人不承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十、毒品交易双方仅微信聊天记录,但双方均否认,且未现场缴获毒品;虽然证人证言,但系孤证,且上家未抓获,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参考案例:衡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现有证据能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利用尾数6069的手机、“国产坏B花小帅”的微信和刘某某进行了联系,以及何某某多次寄送包裹给刘某某、两人之间有大量的转账,但两人的微信联系内容只是涉嫌贩毒,无法直接证实两人之间有具体的毒品交易,且何某某、刘某某对此均予以否认,证人万某某、张某某亦证实不清楚刘某某收到的包裹里有什么,且在刘某某家中未缴获到毒品。虽然有证人何某乙证实刘某某收到何某某的包裹里藏有冰毒、何某某系刘某某的上线,但系孤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二十一、是贩卖,还是代购,现有证据存在矛盾。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参考案例:双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李某乙支付现金给朱某某、朱某某交付毒品给李某乙的事实存在,但朱某某的毒品来源不清,其是直接贩卖毒品给李某乙,还是为李某乙代购毒品,现有证据存在矛盾。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二十二、行为人是否与贩毒者共谋,或者明知贩毒者实施毒品活动还提供帮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琼检一分公诉刑不诉〔2019〕19号;衡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衡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衡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衡检公诉刑不诉〔2016〕4号; 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观明知李某某进行毒品犯罪,有与其共谋或者共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或者曾某某主观明知李某某进行毒品犯罪而为其转移毒资提供帮助的行为。曾某某的辩解亦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十三、交易地点存疑,行为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矛盾,扣押现金为涉案毒资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万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1.本案毒品交易的过程及交易地点存疑。经过两次退查后,本案证据出现变化,跟原始证据所认定的交易过程及交易地点不一致,且侦查机关未作出合理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实施了毒品交易行为; 2.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有罪供述与补充侦查后所得的相关证据相矛盾,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也前后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3.从吴某某身上扣押的500元现金认定为涉案毒资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之前未记录下编码或者拍摄照片、也没有相印的视频予以佐证,故认定从吴某某处扣押的500元钱就是李某某所支付的毒资证据不足。综上,本案中部分证据不属实,且证据与事实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上述证据不能形成闭合的完整证据链,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十四、事前、事中通谋的事实不清,进行毒品交易的证据不充分。 参考案例:同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客观上对何某某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起到帮助作用,但事前、事中通谋的事实不清,证实主观上明知何某某与张某某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十五、关键证人未找到,仅同案一人供述与模糊不清的聊天纪录,证据链不完整。 参考案例: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依据现有证据,关键证人“志坨”尚未找到,无法与方某某的供述相印证,目前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只有方某某的供述以及两人的短信聊天记录,且两人的短信聊天记录中有关毒品交易的内容也模糊不清,认定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十六、证据单一,无其他证据佐证;辅料冒充毒品,鉴定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参考案例:南检诉刑不诉〔2018〕222号; 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8年4月10日贩卖毒品给尤某某的证据单一,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虽2018年5月2日交易的事实清楚,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辩解以“辅料”冒充毒品骗钱,且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检验后确实不含毒品成分,在案证据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行为系诈骗行为,且未达追诉标准。 二十七、现有证据仅证明行为人与吸毒人员、贩毒者碰过面,但是否由居间介绍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甬鄞检刑不诉〔2019〕84号; 现有证据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2018年3月13日与丁某某、阙某某三人曾在阙某某居住的小区内碰面过,但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有介绍丁某某向阙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十八、仅行为人供述,未查获买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参考案例:并杏检刑刑不诉〔2018〕6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童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并对其提供帮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侦查机关曾经供述过多次替童某某贩卖毒品,现均未查获买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十九、行为人自证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行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参考案例:西检刑不诉〔2018〕1号; 唐某某自述实施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行为,与另案被告人农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其自证有罪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用于贩卖的毒品来源,缴获物中没有毒品成分。 参考案例:湘汉检刑不诉〔2019〕14号; 三十一、购毒人未到案、是否明知毒资而收取存在矛盾,且与贩毒者是否存在共谋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双检公诉刑不诉〔2018〕63号; 王某甲收取的发微信红包的买毒人员未能查实,且王某甲在收取微信红包前是否明知该款项是毒资现有证据存在矛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甲与朱某甲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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