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人权之行为自由权的体现,当然行为自由的前提是该行为不被法律所禁止,而我国没有法律禁止同居,所以同居非法是谣传! 那么又为什么会有“非法同居”一词的由来呢? 原来“非法同居”一词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但是该《意见》颁布之后,“非法同居”的概念引发了很大的争议,疑指该概念侵犯了人权。 所以,在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均没有对同居关系描述为“非法”性,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仅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来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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