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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五行视野下的董仲舒历史哲学(四)

 为什么73 2019-08-24

栏主|王元阳

         游走于体制和学术边缘,希冀借助阴阳五行学说史之梳理,得窥经史术数演变真相之一二。


阴阳五行视野下的董仲舒历史哲学

3.文质说

虽然董仲舒的三王之教说仅是一种方便说法,与三统说无关,但董仲舒仍然对先王之教有着详尽的论说,且与三统说并行不悖,此即文质说。董仲舒的文质说出之于《春秋》“贵志”之义,并借鉴了阴阳学说的资源,为汉家政治规定了合理的改造方向。董仲舒说:

礼之所重者在其志……故曰:非虚加之,重志之谓也。志为质,物为文。文著于质,质不居文,文安施质?质文两备,然后其礼成。文质偏行,不得有我尔之名。俱不能备而偏行之,宁有质而无文…..然则《春秋》之序道也,先质而后文,右质而左物……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贵志以反和,见其好诚以灭伪。其有继周之弊,故若此也。(《春秋繁露·玉杯》)

董仲舒由论礼而及于文质,“文”指礼仪文饰而言,“质”指礼的内在本质。最早讨论文质问题的是孔子,也是由论礼而发。孔子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即是说在包含了文质两方面的礼之实践中,君子应该文质相适,不能偏重于任何一面。

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质胜文要比文胜质更好,因为孔子也说“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论语·先进》)①孔子在文质问题上的立场完全被董仲舒继承,虽然他也强调“质文两备,其礼成”,但也数引《论语》之文,以之论证质相比于文的优越性。


董仲舒更将文等同于礼具(物),将质等同于人的内在心志(志),并引《春秋》中的具体事例所体现的褒贬之义得出《春秋》贵志之义,从而更加证明了质相比于文的优越性。最后,董仲舒将《春秋》重质而轻文与孔子作《春秋》之旨连接起来。

孔子生于周之末世,对周文之弊有切肤的痛触,所以作《春秋》而立新王之道,目的就是为了承其弊而加以补救之,具体的补救方式正如综论《春秋》十大主旨的《十指篇》所言:“承周文而反之质,一指也。”如果真的能做到这一点,则“化所务立矣”(《春秋繁露·十指》),礼乐教化大行于世。


所以,用汉人所引邹衍的话来说:“政教文质者,所以云救也,当时则用,过则舍之,有易则易之,故守一而不变者,未睹治之至也。”②我们已无法判断此语是否真的出自邹衍,无论如何,这里强调的仍然是随时而变的理政之义,且并未将周政与文连接起来。而在董仲舒之前,质、文与殷、周之政道已经相对应:

盖闻梁王西入朝,谒窦太后,燕见,与景帝俱侍坐于太后前,语言私说。太后谓帝曰:“盖闻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安车大驾,用梁孝王为寄。”景帝跪席举身曰:“诺。”罢酒出,帝召袁盎诸大臣通经术者曰:“太后言如是,何谓也?”皆对曰:“太后意欲立梁王为帝太子。”帝问其状,袁盎等曰:“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其弟。”帝曰:“于公何如?”皆对曰:“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③

这个故事发生于景帝时期。窦太后欲利用殷道亲亲之义立梁孝王为太子,以袁盎为首的通经之士依据经义加以反对。在这里的论说中,殷道为质,质法天,周道为文,文法地。


诸大臣强调“汉家法周”让汉道与文连接,与《春秋》立新王之事而“为汉制法”的说法以及董仲所强调的“承周文反之质”意正相反。因此,董仲舒必须对文质与前王之道的关系有新的论说,方能力辟汉家法周说,这个工作正是在他详细论述三统说时解决的:

何谓再而复,四而复?《春秋》郑忽何以名?《春秋》曰: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何以为一?曰:周爵五等,《春秋》三等。《春秋》何三等?曰:王者之④制,一商一夏,一质一文。商质者主天,夏文者主地,《春秋》者主人,故三等也。主天法商而王,其道佚阳,亲亲而多仁朴……主地法夏而王,其道进阴,尊尊而多义节……主天法质而王,其道佚阳,故立嗣予子,笃母弟,妾以子贵……主地法文而王,其道进阴,尊尊而多礼文……(《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

这一段论述颇为难解。董仲舒先由“再而复”与“四而复”开始,中间穿插了《春秋》爵制问题,最后又集中论述了四种王者之制的具体措施。我们试用下表来说明:

四法

主天法商

主地法夏

主天法质

主地法文

所奉之道

佚阳

进阴

佚阳

进阴

基本特征

亲亲而多仁朴

尊尊而多义节

亲亲而多质爱

尊尊而多礼文

立嗣

予子

予孙

予子

予孙

所笃

母弟

世子

母弟

世子

三等

五等

三等

五等

三品

三⑤

三品

三品

玉长

九分

八分

七分

六分

白藻

五丝

四丝

三丝

二⑥

衣制

大上

大下

长前袵

长后袵

垂鸾

刑制

正刑多隐

正刑天法

正刑多隐

正刑天法

立刑原则

亲戚多讳

不避亲戚

亲戚多赦

不避亲戚⑦

卦神

上位

下位

左位

右位

我们在这个表中可以看出,所谓“四而复”,就是指王者之制在“主天法商”、“主地法夏”、“主天法质”、“主地法文”之间的循环往复。虽说是四法,但我们从它们各自的制度特征可以看出,“主天法商”与“主天法质”基本一致;“主地法夏”与“主地法文”基本一致。

也就是说,所主相同的二法在制度特征上是基本一致的。主于“天”的,其道都为“佚阳”;主于“地”的,其道皆为“进阴”。因为天为阳、地为阴。在天阳地阴的基本前提下,四法表现出的特征皆与阴、阳之义相符合。因此,“四而复”的实质是“再而复”,即王者之制乃是阴阳之道的终而复始。

“四而复”是“再而复”的细化。董仲舒将质归于天,则质为阳;将文归于地,则文为阴。那么,王者之制的循环实质上就是文质相复之道。所以我们看到,董仲舒虽然将四法定名为“一商一夏,一质一文”,但实际而言,商可与质相等同,夏可与文相等同。

那么,既然四法实际上只是二法,为什么董仲舒却既言“再而复”又言“四而复”?因为再而复者为阴阳,四而复者为四时,正是阴阳的消息决定了四时的更替。但是,无论是阴阳还是四时,都无法解释董仲舒为何要用四法来解释《春秋》之爵制。董仲舒说:

四法修于所故,祖于先帝,故四法如四时然,终而复始,穷则反本……故天将授舜,主天法商而王,祖锡姓为姚氏。至舜形体大上而圆首,而明有二童子,性长于天文,纯于孝慈。天将降禹,主地法夏而王,祖锡姓为姒氏,至禹长发于背,形体长,长足肵,疾行先左,随以右,劳左佚右也。性长于行,习地明水。天将授汤,主天法质而王,祖锡姓为子氏。谓契母吞玄鸟卵生契,契先发于胸。性长于人伦。至汤,体长专小,足左扁而右便,劳右而佚左也。性长于天光,质易纯仁。天将授文王,主地法文而王,祖锡姓姬氏。谓后稷母姜原履天之迹而生后稷。后稷长于邰土,播田五谷。至文王,形体博长,有四乳而大足,性长于地文势。故帝使禹、皋论姓,知殷之德阳德也,故以子为姓;知周之德阴德也,故以姬为姓。故殷王改文,以男书子,周王以女书姬。故天道各以其类动,非圣人孰能明之?(《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

我们看到,董仲舒认为四法的循环并不是随意的理论构造,而是从先王的实际运用中得出。具体而言,主天法商者为舜、主地法夏者为禹、主天法质者为汤、主地法文者为文王。主天者具有“上大而圆首”等等与天有一致性的特征;主地者具有“长足肵”“大足”等等与地有一致性的特征。

但是,在四法以天地或者说质文进行循环的同时,仍然配合着天、地、人这三者之间的循环。比如说,舜主天法商,所以性长于天文;禹主地法夏,所以习地明水;汤主天法质,所以性长于天光;文王主地法文,所以性长于地文势。这明显是在天、地之间的循环往复。不过,汤虽然性长于天光,但他的祖先契却性长于人伦;文王虽然性长于地文势,他的祖先后稷却是由其母姜原履天之迹而生。这就造成了极大的矛盾,很难说“王法则性命形乎先祖,大昭乎王君”。

我们只能将其大致理解为,圣王的传续遵从的是四法,而圣王的先祖却是依据天、地、人三法来循环。但是,即便如此来说,董仲舒仍然随时将圣王所主与其先祖所主相混淆着使用。所以我们看到,、舜、禹、契、后稷遵从的是天、地、人、天的循环,而舜、禹、汤、文王遵从的是天、地、天、地的循环。董仲舒为什么要构造出这样一个复杂且充满矛盾的循环系统呢?

我们说过,董仲舒提出四法说是为了解释《春秋》为何要立三等爵制,他给出的理由是“商质者主天,夏文者主地,《春秋》者主人”。这个理由的表面意思似乎是,既然先王之所主也依据天、地、人三者来循环,因此《春秋》立三等爵制。但是,从我们前面所列的那个表可以看出,《春秋》三等爵乃是因为周是五等爵,而爵制是以三、五来循环往复。

所以,董仲舒实际上是以四法的循环为核心,辅助以三法于其中,目的是为了随时依据自己的需要来提出各种对《春秋》的解释。当然,董仲舒解说《春秋》最终指向了对汉政的改造。既然《春秋》为汉制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春秋》也可以看作汉之先祖。

因此,汤、文王、《春秋》之所主虽然是依据天、地、人来循环,继周而起的新王却应当依据四法的循环,主天而法商,以质救文。用董仲舒的话说,“故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贵志以反和,见其好诚以灭伪。其有继周之弊,故若此也。”(《春秋繁露·玉杯》)

以实际而论,继周者为秦,但由于董仲舒认为秦不具有正统,只是“继大乱之后,以乱济乱”的一个所谓“闰统”。因此,无论是倡言《春秋》贵志之义,还是强调以质救文,董仲舒都是将矛头对准了秦政以及循而未改的汉政。

原刊于《孔子研究》,2018年第3期

……完……

参考文献:

①程子径以文质释此段而言:“先进于礼乐,文质得宜,今反谓之质朴, 而以为野人。后进之于礼乐,文过其实,今反谓之彬彬,而以为君子。盖周末文胜,故时人之言如此,不自知其过于文也。”明显受之于董仲舒的影响。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23页。

②《汉书》卷六十四《严安传》,第2809页。

③《史记》卷五十八《梁孝王世家》,第2091页。

④“之”原为“以”,苏舆认为“以”当为“之”之讹,本文从之。见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04页。

⑤各本皆作“二”,疑是“三”之讹。若从“二”,则不可解。

⑥各本皆作“三”,疑是“二”之讹。若从“三”,则不可解。

⑦各本皆无“不避亲戚”四字,依据文意,此处当有此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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