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基本款的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自首对量刑的影响根据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获得从宽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注意: 自首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可以,不是必须。原则上,自首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如果根据犯罪情节、手段、危害后果等综合犯罪事实不应当从宽处罚的,不从宽。如杀人狂魔,十分残忍地无故杀害了数人后自首,就不应当从宽处罚。 四、受贿后“退款”的认定和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因此,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的两种情形: 一种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及时退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被动退还”,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受贿行为,受贿罪成立且属于受贿既遂。其退还财物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退赃行为,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对职务廉洁性的损害也相应减小,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受贿10万元以下,自首并全部退款,按刑法九该怎么判?1、如果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受贿后主动“及时退还”,没有受贿故意的,不构成受贿罪; 2、如果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受贿后“被动退还”,构成受贿罪,但有自首的法定从宽和退赃的“酌定”从宽情节,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幅度内获得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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