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网络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如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4、因工伤事故认定及伤残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 5、因职工违反企业规定泄漏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发生的劳动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7、劳动争议时效为60天,即提现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程序 1、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有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超过60日内的除外),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申诉书正本1份,副本2份以上,职工为申诉人的,要逐一在申诉书上签字,单位为申诉人的,逐一在申诉书上加盖公章。 3、三人以上同一争议理由提起集体申诉的,当事人应推举1人为代表人参加庭审活动;五人以上的,可推举2人为代表人参加庭审活动。 4、推举代表人推举人必须逐人在推举代表委托书上签字并画押,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代表权限。 5、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6、仲裁委员会应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立案,向申诉人发立案通知,向被诉分应诉通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仲裁委员会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7、被诉人接到应诉通知后,答辩期为15天,答辩期满即可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经被诉人同意,可缩短答辩期,提前开庭审理案件。 8、答辩期内被诉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一式三份。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审理。 9、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当事人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11、被诉人不应诉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案件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以申诉人的申诉为依据,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12、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应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对违反纪律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仲裁员(首席)责令退出仲裁庭,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审理,委托代理人取消其代理资格。 13、当事人对争议同意进行调解的,可由仲裁员主持在开庭前或庭上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再无主张权力。 14、对裁决的案件,自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15日内,其中一方不服裁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5、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决定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其中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6、当事人对仲裁合议庭组成人员首席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外,可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 申诉书书写格式 (一)自然情况: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申诉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被诉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被诉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二)申诉请求: 1、按1、2、3、……顺序列出请求事项。 2、涉及标的额的请求事项必须明确具体。 3、提交申诉书时未列的请求事项或需变更的请求事项,可在开庭时书面或口头提出。 (三)事实和理由 1、对请求事项逐一进行阐述或说明。 2、对涉及具体标的额的请求事项,提出计算依据和方法,(如企业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应列出什么年度,多少月份,缴费标准,不同阶段月、年缴费额,总的缴费额度)。 3、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人标的额不同的,应逐项列出名细。 4、对争议发生的过程进行详细阐述。 (四)证据和依据 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诉人应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一一列出,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问题。 2、申诉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在申诉书中一一列出。 (五)其他事项 1、申诉书必须用钢笔、碳素笔书写或打字,不得用油笔书写。 2、个人申诉人必须在申诉书上签字画押。 3、参加集体诉讼当事人必须逐一在申诉书上签字画押。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参加仲裁活动。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3、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4、申诉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 5、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和提出反诉的权利。 6、经仲裁庭认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本案涉及的除国家机密外的有关庭审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7、当事人有权申诉、答辩、举证、质证,有权询问证人、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8、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当事对生效的仲裁文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义务 1、当事人有义务遵守仲裁庭纪律。 2、当事人有义务遵守仲裁活动程序。 3、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 4、当事人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 5、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2、合议庭的首席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 3、合议庭的仲裁员可以由申诉人与被诉人各选择1名,不作选择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 4、仲裁员独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定员名单及工作履历等情况。 公开办事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提前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审理并裁决。 6、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原则不得超过30日。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合议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8、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9、对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10、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按规定要求进行。 11、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有意见或发现仲裁员有违纪行为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3、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监察的内容: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9、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0、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1、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12、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今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今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3、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1、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有关保密资料; 3、为举报者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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