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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取条件 | 证明材料 | 要 求 |
1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具备提取条件后二十四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售房款) | 购买自住住房 | 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 同时具备 |
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房产交易申报单(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 同时具备 |
购买公有住房 |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 同时具备 |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扩大面积款发票。 | 同时具备 |
建造自住住房 |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 同时具备 |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3、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4、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同时具备 |
2 |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 身份证和公积金卡 | 同时具备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 身份证、公积金卡、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 同时具备 |
3 |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 (销户) | 1、职工死亡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2、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 同时具备 |
4 |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以上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 (销户)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4级)、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同时具备 |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备案,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同时具备 |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在押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 | 同时具备 |
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 | 同时具备 |
属于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同时具备 |
5 |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 借款合同。 | 同时具备 |
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商品房屋) |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 同时具备 |
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房) | 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已抵押”字样的还需同时提供反担保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 同时具备 |
6 | 出境定居 | (销户) | 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封存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护照、签证等能够证明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同时具备 |
7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 1、经年检的《低保证》;2、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 同时具备 |
8 | 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
| 1、《公有住房使用证》;2、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 | 同时具备 |
9 |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 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 1、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2、医疗付费专用票据;3、病人与职工本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 同时具备 |
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 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 同时具备 |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 | 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 同时具备 |
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 购买廉价房的,提供:提供长春市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议书原件、房地产开发商加盖公章的入住通知书、房地产开发商加盖现金收讫财务章的收款收据。 | 同时具备 |
购买解困房的,提供:1、公产的提供发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2、私产的提供《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3、有限产权的提供发票、《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 同时具备 |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1、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2、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 同时具备 |
10 |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租赁住房 |
| 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在提取窗口签署的无房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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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的职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自放款日起60日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间隔12个月) |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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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自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间隔12个月) |
| 1、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认定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2、公积金借款合同;3、首付款收据原件;4、户口簿。 | 同时具备 |
注:除销户提取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夫妻月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原则上应合计在6000元以下;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发生提前还款的需要提供入账凭证,结清的提供结清证明;翻建住房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指需要牵动或者拆换住房的部分主体结构,但是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