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群友在改制重组税务听课群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民商法问题,既然大家讨论到了,我们可以从一个外行的角度进行一下分析。 这里所称的一人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18年10月26日最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这个条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因此,按照目前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是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人企业,实际上也不能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当然,公司法也没有直接禁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同时按照公司法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人投资到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在内的合伙企业之中。 笔者查询了一下公司法2006年以来的公司法修改沿革,实际上上述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2006年修订公司法施行以来一直就是这样,逻辑上来看,也有一种可能,就是历次修改公司法以来,似乎没有太关注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问题。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间的衔接是很少被关注的。 按照民法理念,个体工商户也属于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范畴,是否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呢?似乎没有看到类似的文件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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