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仅应当将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处罚的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除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有的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当事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只告知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告知也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实这种做法是无用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的告知只是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的一种义务,告知不告或者是否完全告知,只会影响到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或全面履行法定义务问题,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即便是不告知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只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且愿意申请行政复议,仍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在向当地政府还是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两者之间有权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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