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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无证建筑已确定征收补偿款,不能以违法建筑为由拒绝裁判

 独钓秋江雨 2019-08-29
秦宗孝再审申请称,二审判决认定无证部分房屋为违法建筑,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适用法律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孙建国转让给秦宗孝的房地产产权的范围,既包括已登记的房地产(有证部分房地产),也包括未登记部分的房地产(无证部分的房地产)。孙建国系将有证和无证的房地产一并转让给秦宗孝,不存在未转让无证房屋的事实,一审、二审对此均作出了明确的认定。(二)二审判决将无证部分房屋的补偿费予以剔除,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秦宗孝对此起诉,并直接予以处理,是错误的。1.二审判决将涉案无证房屋等同于违法建筑是错误的,事实上无证房屋合法性已得到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认定。2016年2月4日,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张宗勤、孙建国签订的《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第一条明确“……无证面积5800.44平方米,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房屋补偿总面积15896.06平方米”。该无证房屋经职能部门认定,并非违法建筑。该协议第二条“无证房屋经认定后的房屋补偿费10715732.32元”,二审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将该部分补偿费用视为违法建筑的补偿,不予处理是错误的。2.一审并非通过民事判决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而是对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事实的确认。3.二审以秦宗孝未举示无证部分房屋的相关行政许可等证据为由,认定该部分房屋为违法建筑,超越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权范围。二审判决对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论述前后矛盾,前述该部分认定处理应属国家行政职权,后又认定该部分房屋为违法建筑。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已经对该部分房屋是否合法及补偿作出了确定,二审判决却作出矛盾认定。秦宗孝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该部分补偿费用应由秦宗孝和张宗勤共有,秦宗孝享有50%,秦宗孝无需举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仅需举证证明该部分房屋是否为孙建国转让给秦宗孝的,以及补偿的相关情况。二审法院超越职权,要求秦宗孝举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不正确,秦宗孝不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4.无证部分房屋补偿费归属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受理范围,二审判决驳回该项起诉不当。(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规定不能解决涉案无证部分房屋补偿费用归属,系适用法律不当;物权登记目的在于公示效力,便于交易相对人对物权归属进行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同时,还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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