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罪犯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后,监狱什么时间通知亲属、监护人会见?答:5个工作日以内。 2、问:罪犯亲属、监护人前来会见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办理会见?答:首次来监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来监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薄会见。 3、问:罪犯亲属、监护人,一般多长时间可以会见一次?每次可以会见多长时间?答: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4、问: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几人?答:不超过3人。 5、问:在什么情况下,监狱可以视情拒绝安排会见?答: 1.无法证明真实身份或无法确定与罪犯关系; 2.系同案犯或利害关系人; 3.拒绝接受和配合监狱安检; 4.有酗酒、精神异常等情况。 6、问:在什么情况下,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给予过错方暂停会见一至三个月?答: 1.传递违禁物品的; 2.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3.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4.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5.捏造事实、诋毁监狱或泄露监狱工作秘密的;6.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7、问:在什么情况下,监狱可以暂停会见?答: 1.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罪犯被禁闭期间; 3.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8、问:罪犯可以与哪些人通电话?答:亲属、监护人。 9、问:罪犯一般多长时间可以通一次电话,每次通电话一般多长时间?答:每月通话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通话一般不超过10分钟。 10、问:什么情况下,监狱可以暂停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通电话?答: 1.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罪犯被禁闭期间; 3.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11、问:根据规定,罪犯拟邮寄的信件需要经过检查,但是写给哪些人的信件不受检查?答: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12、问:什么情况下,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答: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2.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3.代理调节、仲裁;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5.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6.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理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13、问: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是否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答:可以。 14、问:哪些人可以为罪犯代为委托律师?答: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15、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用什么方式向监狱提交需出示的材料?答: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监狱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16、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向监狱提交哪些材料?答: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罪犯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17、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规定,恪守律师执业纪律,不得有哪些行为?答: 1.传递违禁物品; 2.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3.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4.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5.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18、问:罪犯减刑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答: 1.罪犯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提请减刑。 2.罪犯减刑程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9、问:罪犯假释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答: 1.罪犯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提请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罪犯假释的程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0、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答: 1.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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