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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赦书,是如何对百官进行封赏,对罪犯罪刑进行减免的?

 大手大脚的我 2019-08-30

宋代赦书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个群体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追逐利益最大化,进而影响赦书内容的客观性。但是并不是说赦书所有内容的执行效果都是一样的,每种类型的内容其执行效果也是不一样的。赦书中有些内容性质较为单一,涉及面小,如对百官及军人的恩赏以及对罪犯罪刑的减免内容,其执行起来相对容易;有些内容本身涉及面广,社会关联性大,执行难度及受到的阻力就相对较大,如赦书中约束内容及欠负的蠲免内容。澳门金莎娱乐网站

一、宋代赦书对百官及军人恩赏

赦书中对百官的恩赏是赦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两种形式:赏钱与赏官职。

其中赏钱的对象经常是官员及军人,赏官职包括对官员本身官职的升迁以及延伸至对官员亲属的封赠。这部分内容虽然受到一些大臣的论谏,但其执行效果往往是最好的。

赦书对百官及军人进行钱物及官职的恩赏是大赦庆典的一部分,经常见诸于赦书中,如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申告上圣号赦文》的奖赏政策为:

天书仪卫使已下并加锡赐,天书仪仗兵士并与特支,迎奉天书道官、行事官,第与支赐,马步军将士并特支。……除名、追官、停职任、放逐便人,许于刑部投状。冲替未得与官,诸色违碍选人,许于南曹投状。

这些内容包括对赏赐参与酌献天书仪式的兵士,迁升在京官员的官职,授予得替幕职州县官差遣,量移、叙用贬降官等。赦书中此类内容经常见到执行的例子,如北宋任伯甫经赦叙复的经历,“诸公凡十有三人同时得罪,公独远徙昌化,逮捕其子下吏,三年入党籍,四年以星赦内徙道州。大观之明年,又以赦自便,乃归通州。”

南宋绍兴九年(1139)宋金讲和,“诏韩世忠、张俊、岳飞所部统制、统领将官八百十三员,各进秩一等,用讲和赦书推恩也。”

这些都是经由大赦实行的例证。光宗即位时,周必大等宰执还限定了执行诸军赏给钱物的期限,外路限定半月期限,在京师诸军:“不曾立日限,見户部长贰说恐品搭钱、银、会子须费三两日,已于赦文添入在内限三日。”这也是赦书中奖赏内容被执行的佐证。

宋人对此的议论也反映了这部分内容的实行情况,太宗至道三年(997),左正言、直史馆孙何议论说:

“每躬祀圜丘,诞敷霈泽,无贤不肖,并许叙迁,至使评事、寺丞,才数载而通闺籍,赞善、洗马,不十年而登台郎。窃计今之班簿,台省、宫寺凡八百员,玉石混淆,名器猥滥。”

这反映了宋初每次郊赦之后,员例皆迁升,导致了官员升迁过快及数量太滥。治平四年(1067)正月,三司使韩绛、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奏疏曰:

“自康定、庆历以来,发诸宿藏以助兴发,百年之积,惟存空簿。窃见赦书,其诸军将校赏给已行支散外,至于文武百官,既迁官加职,其诸赐赍,若更循嘉祐近例,窃虑国家财力不堪供给。”

史料中也经常见到有关部门在执行这些内容过程中陈请的情况,这类吏部陈乞执行官员转官的例子很多,这些都说明赦书的这部分内容实际上是在执行。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有些赦书内容是会出现一些变动的。

孝宗即位赦书中有项内容是:“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然而吏部在执行时,因“朝请大夫以上陈乞覃恩之人数多,未敢拟转,”所以“只作减四年磨勘出给公钱”,这遭到李若川等人的反对并奏知了朝廷,隆兴元年(1163)三月二十八日,孝宗下诏:“应朝请大夫以上至中奉大夫该遇去年六月十三日赦未碍止法人,并特与转行。”

在赦文行使过程中,有不便事宜,有关部门可能会做出部分调整,上件事情是在遭到反对后,孝宗责令有关部门以赦行事。

二、赦书中对官员父母、妻子的封赠

另外,赦书对官员推恩的延伸包括对父母、妻子的封赠及对子孙的恩荫,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经常被执行的。“年十九而归于我,绍兴十六年封孺人;二十三年封安人;二十八年封宜人;乾道三年封恭人;淳熙九年十二月先君捐馆,十二年钥该郊祀恩封太令人;十三年高宗庆霈封太硕人;绍熙五年寿圣皇太后庆寿恩封太淑人;庆元五年光宗圣体清安,天子行庆于下,封信安郡太夫人;六年明堂恩进封大宁郡;嘉泰三年郊礼进封安康郡。”

以上是楼钥母亲的封号迁升过程,从封号迁转时间上看,均与皇室典礼发布的大赦相关,这也说明了大赦这部分内容的执行情况。宋人文集中也保留有因赦恩赏官员的制书,如《陈傅良文集》卷 15《外制》中存有陈傅良所撰周必大因登极赦恩封赠三代制书,李彦颖、王蔺、黄洽、朱熹、梁总等人转官制书,宰执、侍从封赠父、母、妻等制书与恩赏官员相近的还有赦宥对宗室的奖赏,这也是宋代赦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这属于赦书在皇权的作用下对皇室特殊人群的特恩。

赦书中此部分内容执行的也较好,如:

“寿皇圣帝登极赦恩,凡宗子不以服属远近人数多少,其曾获文解两次者,并直赴殿试,略通文墨者,所在州量试即补承信郎,由是入仕者过千人以上。淳熙十六年二月、绍熙五年七月二赦皆然,故皇族得官,不可以数计。”

这是南宋孝宗、光宗、宁宗三皇帝即位赦书中对宗室恩赏的例子,仅孝宗一次登基赦书就造成了宗室入仕千人以上。

三、宋代赦书对罪犯罪刑的减免

赦免罪犯罪刑是每种赦书都包含的内容,也是宋人较为关注的问题。宋代文献较多关注于官员这一群体的犯罪及赦免,对平民百姓犯罪遇赦得以减免的事例记载不多在宋代的判案中,也有赦宥影响判决结果的例子。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久轩所断《竞渡死者十三人》一案,因赤龙舟与白龙船竞渡时,船上之人发生争执,两船之人“刃石交下”,最后导致赤龙舟翻船,死者十三人。此案在判决过程中,遇到恩赦,对责任较大的二人判决结果为:

张万二、余万一不合以刃伤及詹百廿八、詹万十四、李千十,虽非致命痕,然因此溺水身死,照减降赦恩,张万二所伤两人,决脊杖二十,刺配三千里岭南恶州军,拘锁土牢,月具存亡申。余万一所伤一人,决脊杖二十,刺配三千里,拘锁土牢,永不放还。

对罪犯罪刑的减免是赦书中最受争议的内容,反对者往往从法令的公平性出发,提出反对赦宥。景祐中,有官员上书说:

“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

在实际执行中,也确实存在这类问题。《青琐高议》也记载了王寂率领一群恶少做尽坏事,“民拱手垂头,莫敢出气,白昼杀人,官吏引避。视州县若无有,观诏条如等闲。”结果也因大赦得以自新。

但也并不是所有罪犯都能完全按照赦书执行,真宗时期马知节说:“今所至州县,罪囚充斥,监司巡历,恩赦疏决,则移寄他所,上下相蒙非一日矣。”

赦书在减免罪刑的执行中也出现上下相蒙的情况。对罪犯罪刑的减免还应包括对已经判决之人的量移,这种量移制度是对编配外地的罪犯根据经过赦恩的次数,从远及近的放还,量移对象不仅有贬责的官员,还包括普通的罪犯。

参考文献:

(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郭东旭:《宋朝法律史论》

徐式圭:《中国大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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