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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问题研究

 颩紷中的刂殸 2019-08-30

近年来,随着中央“放管服”改革的扎实推进,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逐步化解,税务部门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推出一系列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政策,本文主要介绍现行政策下的税务注销程序,侧重分析简易注销对纳税人的影响。

根据现行政策,税务注销分为免办注销、即办注销和一般注销,符合即办注销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即办注销的适用一般注销流程。

一、免办注销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019年7月1日起,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019年7月1日起,山西省境内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符合免办条件的合作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019年7月1日起,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即办注销

(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注销日期起,前12个月所属期(开业至注销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月份计算)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总增值税销售额除以总月份数(季度申报的,以季度数乘以3),商小于等于10万(2019年1月1日以前为3万)。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三、一般注销

不具备即办注销资格或不符合即办注销条件的纳税人,需通过一般注销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为其办理信息变更、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业务,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四、税务注销后纳税人存在的风险

(一)税务即办注销后,不履行承诺的风险

对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即办注销的纳税人,未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其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二)税务注销后经税务检查发现偷逃税款行为的

税务登记是税务部门进行管理的前置条件,但税务登记并非行政许可行为,其只是税务部门方便管理的一种措施,注销税务登记仅仅表示市场主体脱离了税务部门的监管,但未经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其法律资格仍然存在,即仍可以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注销市场主体资格后,如发现偷逃税款的,则需分情况处理:

1.如市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时,因其投资人对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此类主体注销后,仍可对其投资人追究法律责任;

2.如市场主体为公司等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时,因其投资人对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其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则比较复杂,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1)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陆军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行政责任

以偷逃税款为例,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前要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的目的即是要对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人要尽职履责,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要及时提出破产申请。税收作为公法债权,应当纳入清算范围,因清算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市场主体不当注销甚至虚假注销,导致债权(包括税收)无法得到清偿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应由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责任承担问题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条件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且简易注销实行的是承诺制,承诺内容如下:“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从承诺书内容可以看出,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后,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市场主体享受到程序便利的同时,需对自身的信用加强管理。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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