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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办案注意了,法官专盯你这些点

 s草原头狼s 2019-08-30

如何让监察委调查笔录不被排除

如何要让法院不排除你所做的笔录,最主要的是要让法官内心确信,你这份笔录在程序上和内容上是合法的和合理的。说的通俗一点,就是要让法官觉得你这份笔录不是由刑讯、威胁等非法的方法逼被调查人认的,同时在内容上双方能大致对得上,又没有大的常识性错误,在程序上合法,这份笔录基本上法官就会采信。

法官一般会排除的笔录的形式:

一、体罚的方式取得的口供

体罚是指对被调查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或者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被调查人心理、身体健康的,被调查人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得来的口供一律强制排除。

而监察委留置点的设置目前是非常规范的,内部监督也是非常严格的,专门有一群人24小时盯着监控监督,当然讯问时间不可能是24小时,讯问的时候会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甚至每天进行医生上门简易体检。连续讯问一般也不会超过6个小时。在留置点留置的被调查人,不得对其夜审(一般不得超过23点),并且每天必须保证8个小时的睡眠时间。因此,体罚式调查,目前在监察委留置调查中是不存在的。

 
二、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

威胁虽然不直接侵犯被调查人或者证人的身体,但对被调查人或证人的精神实施强迫的行为。威胁是指在讯问时办案声称如果被调查人、证人不配合,就要让他本人和亲友承担不利的后果,主要的表现:

(一)以追诉他的亲友相威胁,如办案人员拍摄其家人被关押在讯问室的照片和哭泣的视频播放给被调查人看,如果他不配合,就要抓他家人;

(二)以泄漏隐私相威胁,如知道被调查人、证人有第三者的情况,就威胁说要散布出去;

(三)对有病的被调查人进行威胁,不帮他治等;

(四)本来是被调查人、证人应得的工程款或者是被调查人、证人的合法财产从事合法经营的,办案人员说要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

上述威胁的是被调查人及亲属合法的权益,并且使被调查人、证人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为的陈述,这种言辞证据会被法院排除。

如何认定难以忍受?法官会从录像中看被调查人、证人受影响的状态和其他证据来认定。如果监察机关在办案时采用威胁、辱骂被调查人、证人的方式,如在审讯时训斥、拍桌子、瞪眼,如说“你不老实,就要重判你”,这种轻微的行为,不足以使被调查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所以不会被排除口供。

“引诱”是指审讯人员答应如果被调查人供述,那么就给他条件,表现的形式有:以轻罪起诉、给他减数以小的数额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起诉等方法对被调查人进行诱导。

“欺骗”是指许诺以虚假、不可能实现的利益,欺骗对方获取证据的方法,表现方式:

(一)虚构事实和证据进行欺骗,如搞了一份假的行贿人取钱的银行记录;

(二)用同案犯交待了进行欺骗,例如说他的同案犯已经认罪并且承认是和他一起干的。

如果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如以小数起诉、给毒品他抽,不构成取保和缓刑的条件以这些条件进行许诺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欺骗,如叫个假律师来骗他认罪,或者是说他的至亲病危,如果他不说,就要关了几年,让他见一辈子见不到这个亲人等。像在这些情况下收集的口供,如果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对这些口供进行排除。

三、指供所得到的口供

指供是指将还没有查证的材料故意告诉、暗示被调查人,让他案办案人员的意图来做口供。表现的方式:

(一)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受贿人和行贿人收钱送钱的次数太多,有一些人记得清楚,有一些记得不清楚,所以办案人员为了让双方的口供对准,往往会给被调查人提示;

(二)一些受贿人或行贿人只想供述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的犯罪事实,所以他们会经常性的要求办案人员提示有关细节,他们才会供述;

(三)办案人员为了尽快的把案子搞定,要求行贿人按受贿人的说,受贿人按行贿人的说。

如果是单纯的指供,这样的方法得到的口供不一定的是非法证据,只是如果后面这些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查证属实,这些口供就要排除掉。

四、复制、粘贴的笔录。在实践中,复制、粘贴的情况很多,主要表现的方式:

(一)很多案子在调查阶段要做多次笔录,很多办案人员为了省时间,就改一下笔录的形式。所以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时较少出现敲击电脑键盘的动作,更多的是移动鼠标,甚至某些错别字在两份笔录之中多次同时出现,有复制、粘贴笔录之嫌。

(二)很多办案人员在做笔录时,有时做一份10页的笔录,一般有5000字,只用了半个小时,这是极为不正常的,按正常的速度,一个人打字是每分钟40到60个字,何况做笔录时还要思考,所以如果做一份10页的笔录,最少要用90分钟,如果没有,很多内容可能是顺序改变一下,内容可能就是复制、粘贴的。

凡是证实复制的笔录,法官会根据其他证据来有选择性的排除。

五、录音录像不规范的笔录

表现的方式:

(一)有时录像里显示审讯人员对被调查人就犯罪的时间、场所、对象、手段、数额等进行提示;

(二)对被调查人的审讯不如实记录,对被调查人回答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相符的就记录,不相符合的,就不记录;

(三)被调查人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讲过相关内容,在讯问笔录中却有记录,如笔录中具有明显受贿、索贿情节的语句,是录像里被调查人没有说;

(四)讯问笔录中记载的被调查人供述的某些内容,在讯问录音录像中没有对应的内容,被调查人在录音录像中反复讲的事实和辩解很数没有记载,如送钱是借款等;

(五)讯问录音录像出现调查人员“自问自答”的现象,有的是将答案包含在问题中,被调查人回答前,调查人员先回答了,再向被调查人确认“是”与“否”,得到肯定的确认后,直接将调查人员回答的话作为被调查人的供述予以记录; 

(六)在有的存在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尽管笔录记载了被调查人供述了每次犯罪的详细过程,但是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则发现,其实被调查人对其中的某些事实根本不记得,而是调查人员根据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引导被调查人供述的。

如果重点关键细节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的笔录,这些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六、如果是一般的问题,可以解释的或补正的,不排除,如果无法补正的,则排除。

如程序上的错误可能会排除笔录的因素: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A因为几组人同时做笔录,造成同一时有两个人签名的,B、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与讯问记录表上填写的时间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起止时间是否存在矛盾。常见的问题,如提讯问记录表上填写的提讯时间是8:30,而讯问笔录的开始时间是8:20,也就是人还没提出来就开始讯问。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或者只有一个人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这些都是可以补正的。

讯问、询问笔录,讯问人、询问人的签名造假则不属于可以补正的瑕疵。

七、笔录的主要内容出现大的错误

表现的方式:

(一)2010年在某酒店里送钱,但律师查到这个酒店在2010年还没有开起来;

(二)行贿人“庐山云雾”茶叶盒子装着50万人民币送给受贿人,但律师在全网搜索的庐山云雾茶叶盒子,没有一款可以装得下50万人民币的;

(三)行贿人或受贿人在笔录中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如一个小学文化的老板,说出一些专业性的词语出来,不符合逻辑。

对于这些常识性的错误,法官会根据全案的证据来看是否要排除这份笔录。

如何防止法院排除你所做的笔录

留置案件即便内部监督已经很规范了,但还是要防止和规范办案人员的细节问题,建议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谈话时注意不要用脏话;

(二)注意审讯语言的艺术,不要用明显有引诱和欺骗的语言。

(三)在做笔录录像时,要多让被调查人说,不要总是代替被调查人说,尤其是关键的犯罪事实,受贿地点、数额,不要作任何提示。如果万一之前的笔录有提示的情况,一定要隔一天再给他做一份笔录,防止之前的笔录被排除。

(四)被调查人第一次愿意交待时,立刻让他写一份详细的自我交待,而不是立刻给他做笔录,因为自我交待也算有效的证据。

(五)多记录一下被调查人行、受贿中特别的情节。如收钱或送钱的心理历程。在没有办案人员提示的情况下,让被调查人自己描述一下当时收钱的心理状态,从害怕、犹豫到疯狂收钱的心理过程。如知道自己有可能被调查后,就和行贿人一起进行串供的过程。如果没有亲身经历,普通人是很难将该种心情进行如此细致的描述的。法官会将这些细节作为被调查人实施行、受贿犯罪成立的重要证据,以增强内心确信。

(六)重视给被调查人所做的第一份笔录。一般被调查人在被请进留置点后,心理防线崩溃,第一次所作的供述都相对真实。但是,一旦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留置措施解除到看守所羁押后,接触不同的人,他就会开始思考如何避重就轻或者完全撇清自己的责任,其供述也会随之变化。所以在做第一次笔录时一定要把该问的问题全部部到位,把该补的漏洞都要补好。一旦到了看守所就不受控制了,极有可能翻供。

(七)要重点记录被调查人在供述中供出的调查过程中没有掌握的信息。“先证后供”和“先供后证”有很大差别,如果被调查人供述在先,然后调查人员找到符合供述的证据,那么,定案是没有问题的。比如行贿人说自己从建行里面取50万后当天送给了受贿人,后查证是这样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定案的。如果办案人员调查到行贿人取了50万出来,就认为行贿人这钱是送给受贿人的,这样的情况就要注意。所以凡是被调查人自己讲出来的细节,如果后能查证属实的,都要记到笔录上。但每一份笔录刚开始时应要简单点,怕被调查人说的是假的,或记得不清,比如说被调查人供述在银河大道的建设银行取了50万后在浙江路送钱给某人,做第一份笔录时可以简单记录为在浙江路送了50万给某人,后查证再做详细的笔录。

(八)重点记录被调查人辩解的记录。讯问笔录应详细记录被调查人的辩解,因为在调查阶段不记录,被调查人到庭上一样会提出来,现在记录能让调查人员掌握被调查人的辩解点及翻供点,为进一步收集证据提供侧重点及调查方向,便于收集对被调查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材料,还能够客观反映被调查人的主观心态变化,对综合、客观评价被调查人的罪行提供事实依据,增强法官内心的确信。

(九)遵循事物发展规律。现在很多笔录都是干干净净的,行、受贿所有的时间吻合到月份,这都是和人的记忆规律相违背的。讯问被调查人的笔录首先要记录受贿人、行贿人的关系、认识的过程,因为没有认识及逐渐熟悉的过程就不可能发生行受贿的事实;行贿与谋利事项不一定是一对一对,很多情况下是混合在一起的,所以如果不是一对一的,要尊重客观的事实,如实的记录,行贿事实与谋利事实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则在记录一节行贿事实后紧接着记录对应的谋利事实;事后有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应当记录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背景等,另外有时被调查人知识自己要出事,如果找了律师和其他的人了解情况,我们也可以记录在笔录上,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句话,现在是以庭审为中心,等监察体制改革逐渐成熟,监察委享受的红利越来越少的时候,尤其是法官提前坐下来听你的案子这种事会越来越少,如何让办案人员所做的笔录让法官内心确信,是需要研究的。(作者:戴奎,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研究中国的反腐问题。个人公众号:反贪之家,个人微信号:UCAC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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