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土地新法来了!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以史为鉴明我心 201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更多原文点击《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阅读)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几名看懂经济评论作家对此文进行了深度解读。(评论内容精选自看懂App的解读)

周正国

住宅制度号称是福利制度的核心。宅基地的分配是基于一种身份资格(和新加坡国民国籍类似),是一个系统内封闭循环的体系,系统的开放度有不同,产生很多类型。各国在稳定农村人口过程中,都有类似安排,当然配套的还要有“三块地(宅基地、耕地、建设用地)”之一的耕地集体所有制度。

我国现在耕地制度是“三权分立”,指的是耕地集体所有权,身份获得的承包经营权(一般30年,有时也迫于人口出生压力会提前调整),可以在30年内转包的耕地经营权等三权分开,突破了物权法的原来“物权法定”原则。为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空间。回到宅基地制度,规定只要是本集体村民,无偿分配,无期限限制,永久产权,可以继承,继承人原来有身份限制,现在各地基本没有了限制。为了防止抵押实现失去,一般规定不允许抵押。

但由于土地资源限制,有些农村没有能力做到这点,因此这次立法谈到“住有所居”,延伸出来就是农村这个人口聚集区也需要在“保障房”,在宅基地本身就是保障体系里再增加保障房,例如有些农村已经集体搬上楼了,但有人口出生,需要结婚分户,解决住房,村里也许需要考虑建一批租赁房或者剩余房来解决。顺带说一句,我国城镇存量房有30%的自建房(一般是三层以下,大多平房),里面不少是宅基地性质。包括有点贫民窟性质的平房,也应该考虑不能抵押,和宅基地一个原则。其他农村居民住有所居应对的,还有孤寡老人,离婚老人等。允许村集体自主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我国城市建设进入后半程,原来土地出让制度的问题有,权力过于集中,有可能不适应土地市场变化,造成征收后储备的土地很可能亏损,类似股票市场IPO新股上市就亏损,对地方财政压力增大。分权授权给村集体出让出租权,可以对地产市场及时灵活反应。当然也减少政府压力。

需要提醒的有, 出让有年限,出让后土地不能用于出售型商品房开发,可以是租赁房,或者工商业。为了防止权属出现混乱,执行登记制度,原来是自愿。符合规划,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程序上要控制。规划是为了降低土地利用的竞争程度,稳定投资预期。出让不包括村公益建设用地,具体执行不好界定,公益现在规定不限制纳税,只限制分红。没有规定出让收益是否分成给上级财政,原来称呼为土地收益调节金,有争议。这些收益如何在村集体内部分配,属于村治理结构问题。征收的公共利益采取列举方式,按照解释学,有解释空间,例如成片开发里的商品房建设。是世界难题。

王海玲

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公有制,公有制又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原土地管理法在社会发展中作出了很重要的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部分内容己不适应社会发展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入市手续繁杂,必须征收。

一、这次土地管理法修定破除了这一障碍,只要附合条件可以直接出让或出租且可再次转让或抵押。二、在征收的评估价值体系中不仅评估土地农作物的阶值也加进了农民的后期保障因素。三、对进城落户的农民的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不得强迫其退出。总之这次修改更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也更有利于社会发展。

杨雅婷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吸收并反映了近些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实践经验,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方面有了突破性的改变。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例,自2006年广东省率先出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性法规以来,到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再到原国土资源部确立33个试点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做法。

此次修法推进了先试先行政策的法制化,为进一步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法制保障。但也应当看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很难毕其功于一役,仍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比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土地规划权仍在地方政府,如果不能有效制约规划权利,那么集体土地入市仍存在实际上的障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