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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公司领薪水在一处申报社保和个税,年终不想补税可以吗?

 曾经的银行老王 2019-08-31

网友问,在两处公司领取工资,只在一处公司申报社保和个税并将两处工资加起来。但在年终汇总申报个税时,社保总额是按此公司一处取得报酬的工资总额,没有加上其他公司取得的工资,所以就出现了此公司全员申报工资总额与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工资总额不一致的情况,税务部门要求补税而且数目比较大,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只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而不需要补税呢?

两处领工资或者补贴在一些单位都存在,虽然不是普遍存在,但是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

出现你说的情况主要可能有正面的原因:因为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只会根据每一处取得报酬的工资总额进行汇总和,然后进行纳税处理,但是如果你在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收入,虽然你认为单位已经进行了申报的汇总处理,但是虽然在申报账务进行了处理但是在代扣税时仍然可能是在两处分别按照每处的发放工资进行的代扣税,虽然你说公司已经进行了汇总申报,但是在纳税金额上仍然有可能出现了大的遗漏现象,从根本上仍然会有较大的漏税项存在,如果现在不及时处理,将来就有可能出现偷税漏税的问题,处理会很严重。

出现这样的问题必须进行手工汇总然后在年终纳税申报时进行填报,只要将两处的工资收入情况进行汇总,然后按照现在执行的纳税税率进行重新计算应该纳税金额,然后再将以前已经纳税情况进行汇总,这个时候你就会发现应该纳税的金额与已经纳税的金额是有差额的,这个差额当然就是你应该纳税的金额,这时候你只需要在网上进行个人申报,并重新申报以后出现补缴税款的情况进行补税。

为什么会出现上面说的需要补缴税款比较多的情况呢?为什么在两处的工资已经纳税了汇总以后仍然会出现要补缴税款呢?

根本的原因是应纳税金额的计算基数和计税档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同时要对以前纳税的方法和计算进行重新的调整,因此,并不是你以前在两处都纳税了就已经缴纳了全部的税款,而是因为你在两处分别纳税导致应该缴纳的税款大大降低了。

你在两处领取收入并缴税,导致你纳税的基数和档次有了较大的变化,比如你原来在两处有工资收入,两处分别纳税,两处的分别有免税基数、两处同时从最低档次开始,导致你应该缴纳的纳税档次就会被大大降低,适用的税率会有较大的下降,所以导致纳税大幅度减少。

2019年新个税政策调整之后,目前我国的个税税率表如下:

两处公司领薪水在一处申报社保和个税,年终不想补税可以吗?

根据最新的个税政策表,你以前在两个公司纳税时,如果我们忽略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租房、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的扣除,按照规定扣除了相关费用后纳税人的综合收入超过5000元的就需要缴纳个税,当你两个地方月收入各15000时,在两个地方都只对10000元进行纳税,而且按照税率计算,你每个月的收入适用的是10%的税率,即两个地方分别纳税1000元即可,合计只有2000元,全年合计24000元。

但是如果合并以后就完全不一样,你的月收入就达到了30000元,而且只能在一个地方扣除5000元,那么你的缴税就应该是有12000元适应于10%的税率,即1200元;有18000元适应于20%的税率,即3600元,所以每个月合计需要纳税4800元,一年的合计就要57600元。

由于分别纳税和汇总纳税,一年的纳税差异需要再补缴税款33600元,是已经纳税的1.4倍。这就是你觉得补缴税比较多的原因。

你说能不能向税务部门做说明而不补税?道理上应该是不可能的。因为合并报表以后你应该纳的税会多了很多,上面的简单测算可以看出你需要补缴的税款比你已经缴纳的税款要多得多,所以你希望加说明不补缴纳税款是不可能的,而且这些税款是你应该缴纳的。税务部门当然不会同意给你减免补缴,而且如果你不补缴税务部门肯定会对你进行处罚。

因此,还是按照合并以后的收入进行测算并建议老老实实地纳税吧。纳税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分别领取收入导致的少缴纳税款在年底应该合并补缴。(作者:麒鉴,财经金融评论)

两处公司领薪水在一处申报社保和个税,年终不想补税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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