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国内部分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官网及其他官方途径整理了部分资料,方便各位明确审批流程,以及相关的资料准备。但同时小编提请大家注意五点: 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审批部门是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层面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县(区)、市一级。 2、由于“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属于新兴的十大医疗机构之一,有别于传统的医院(诊所),所以在资料填报和诊疗范围等内容的填写上有所区别,具体要咨询窗口部门和审批部门。 3、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三条流水线设置可以独立分开,也可以并行设置审批。(小编就此事咨询过有关部门)。 4、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行政审批与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流程、要求基本保持一致;但还是存在部分差异,但基本原则都是遵循国家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一般各地省级卫计委官网上都有“医疗机构设置”菜单,点击进入,按照网站提示要求和文本格式(一般可下载),进入页面进行流程了解和资料填写要求。 行政审批窗口 内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仅供参考)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省境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新增执业地址、迁移执业地址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的办理。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申请条件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七)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3、申请材料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其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办理流程依据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5、办理时限依据 办件部门依工作需要研究提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4、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申请材料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参考借鉴:四川省卫计委官方网站内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网址 http://www./app/main?areaCode=510000000000&iframeUrlLo=workGuide/detail?id=3763934990543499264%26shardKey=5100# 其他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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