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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军功授爵制从来都不是“庶民的胜利”

 鹏天阁隐龙斋主 2019-09-01

在不少人的认知视野中,秦统一天下,是“先进战胜落后”的例证,先进的证据就是“郡县制”代替“分封制”、“军功贵族”代替“血统贵族”,进而想象“秦制”是“庶民的胜利”,因为“秦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肯努力,一定能出头。

问题是这些“名词解释”符合事实吗?

让我们先回顾下《商君书·境内篇》关于军功授爵制的原文:

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

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

故爵上造,就为簪袅;就为不更。

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

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

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

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

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

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

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

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这段记载,包含着诸多信息:

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就是“行间之吏”,这一长段的集体奖励,绝大部分讲得是“军吏”,而只有最后一句,谈到了“斩首赏爵”,且有限定条件,“能得爵首一者”,意思是,必须是符合标准的“爵首”,也就是敌国有爵者的首级,至少要是个“士”,至于什么“士伍”,“庶人”、“司寇”、“隐官”和其他“徒隶”(刑徒与官奴婢)的头颅根本不作数。

按照《韩非子·定法》的说法就是: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不过,参照汉初《二年律令》中分类法,“公士、上造、簪袅、不更”这四等可称“士爵”,加上“公卒”、“士伍”,理论上算是普通黔首砍一颗首级升一级的全部“机会”,“不更”就是最高上限。

再往上的“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这四级,则是“大夫爵”,就不是平民通过砍脑袋可以得到的爵位了,等于要从“大夫”算起,而“大夫”就有三种选择:

(1)“爵吏而为县尉”,也就是以战功补任“县尉”,同时享受“赐虏六人”和“五千六百钱”的物质补偿;

(2)“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也就是以战功补任“(国)大夫”,这是一个“吏职”,正好是爵、职相称,这也就解释了,“大夫爵”任“县尉”为什么要给物质补偿,因为属于“屈就”;

(3)“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这一句非常重要,意思是原本为“大夫”爵位的,战功“盈论”,可以晋爵为公大夫、公乘、五大夫,而这三个爵位,都有税邑可食,受封300户的租税。

再往上的“五大夫”是非常特殊的爵级,作为“大夫”爵的顶级,它的“盈论”奖励只是增加税邑户数和允许“受客”,至于五大夫跨越到左庶长的方法,《商君书·境内篇》则根本没提。

总结一下,这段话中自始至终没有提到“不更”可以升为“大夫”,也没有提及“五大夫”可以升为“卿”。

另见《商君书·境内篇》:

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其县四尉,訾由丞尉。

简单梳理一下,就是战后要检验首级,“将军”权限范围内的授爵,只有“士爵”四等和“大夫爵”四等,也就是说,在这个时代,“卿爵”根本就不在“军功授爵”的范围内,而需要比“将军”更高层级的“大将”或是“秦君”来考虑。

秦朝的军功授爵制从来都不是“庶民的胜利”

这个制度安排也不难理解:

“军功爵制”只是秦人“待遇”的编制表,它要与“秦制”的“吏治组织”搭配使用,而不是单独的“战功”体系。

现实是,一直到西汉,“军功授爵”仍然保留着一系列的“等级高墙”,不允许轻易逾越。

见《二年律令·捕律》:

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爵者,皆购之如律。

秦汉律下,捕盗与战场杀敌比拟,都可以受赐爵位,所以,能够生擒群盗一人或斩杀二人,都赐爵一级,但是,如果只斩杀了一人,也就没达到“爵一级”的标准,和另外两种情况:爵位超过“大夫”、不当授爵者等同待遇,都按照律法用钱抵偿之。

简言之,斩首封爵不得过“大夫”,剩下的都用钱补偿,不仅如此,“秦制”之中“大夫”去亲自斩首,干脆就是犯法的。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规定:

故大夫斩首者,迁。

这里的迁不是升迁,而是迁刑,即放逐、贬谪,类似的罪行还有:

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

翻译一下,就是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用以贸易牟利,均加流放。

这两个“迁”刑的共同点在于,以权谋私犯法,具体到“大夫”身上,作为“治人者”角色,亲自斩首属于严重违背本职“谋私”,所以被严格禁止。

《商君书·境内篇》在“百将”斩首盈论之后,即详叙“五百主”的短兵人数去了,并没有提及“大夫”爵团队斩首盈论的数目标准,过往的观点往往认为进一步升爵还需要等比例放大,考量斩首数目,但这只是一种错误的“推而广之”。

参见《商君书·境内篇》的记载:

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问题在于,到了“公大夫”爵已经有“税邑”,对它进行“益田一顷”本身已是重复了,那么,“大夫”也就是赐田宅的顶级了,即田五顷、宅四十五亩,除庶子五人。

不仅如此,还有记载是:

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

翻译一下,就是“小夫”到“大夫”爵的“官吏”死去,其“官级一等”,就在墓上种一个棵树,注意,“小夫”到“大夫”是爵位身份,而不是官阶身份,但墓树的标准,却是以“官阶”身份对应的,而不是按照爵级树立的,这也说明,这个待遇是专供“吏”的,之所以包含“小夫”,是因为“士伍”到“小夫”,有统领“徒”的“吏”——“校”,还有统领“出公”的“吏”——“操”,“大夫”爵对应的“吏职”则是“国大夫”、“县尉”,也就是在这中间,以“秩”论,而非以“爵”论。

但是有一点确实明确的,那就是“大夫”爵以上,无论是“爵”还是“官”,都不按“低爵”的标准执行,也不存在“以此类推”。

“高爵”与“斩首”相关的制度,我们只能参考下西汉中期的《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

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捕五级,拜爵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过五大夫,必颇有主以验不从法状。

这是西汉中期的战场拜爵制度,里面很明晰地写着“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毋过五大夫”,也就是战场上的杀敌俘虏,最多只许赐爵三级,且不能超过“五大夫”爵,这算是一个“通例”。

但是也有例外:

……从军,斩首捕虏,爵禅(单)行,至右更。

由于简牍残缺,主语不清,但从文意可知,指的是“某种人”从军,斩首俘虏的奖励拜爵要“禅(单)行”,也就是例外于军法普遍规定,可以达到“右更”。

能被特殊单列的,肯定不会是“士伍”、“公卒”,这种规定没有意义,只能是“高爵贵族子弟”,才有资格被如此单列。

说得直白点,就是秦汉军功爵体制,不但“砍人”只是一部分考核标准,在这有限的尺度内,“被砍者”的身份爵位也是考核标准,“砍人者”的身份爵位更是重要的衡量基准,整个制度安排之中,“身份”永远是先决的条件。

相比之下,哪怕只论“斩首”,这套制度对“贵族”敞开的窗口,也远比“平民”要大得多。

这个道理,只要通过《史记·六国年表》的记录,简单回顾一下秦国的战争频率和人口动员的轮次,根本不难理解。

秦惠文王时代,27年间开战11次,前13年打了4仗,只有宜阳一仗规模较大,后14年打了7仗,其中有2次斩首8万的大战,还有1次阻击五国伐秦。

秦武王时代,4年间开战1次,斩首6万。

秦昭王时代,54年间有战争的年份为33年,有的年份同时进行3场战争,其中有斩首数量记录的就达到6次,总数近100万。

秦朝的军功授爵制从来都不是“庶民的胜利”

看似无比残酷,实际上,《史记》中没有斩首记录的战争,往往意味着规模局限于城邑争夺,甚至都达不到完整的“县”的级别,动员规模往往就是一郡或几郡之地,真正的达到斩首数万、几十万的全面动员战争,上述的85年间,总共只有9次。

所以,哪怕在秦统一之前,有记录的斩首数就达到了181万,可战国时代的人口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大幅锐减,恰恰相反,几百年的战乱之间,各国的人口反而稳步增长,据《中国人口史(第一卷)》(葛剑雄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统计,秦始皇统一后,总人口已达4000万以上,而从陈胜吴广起事到刘邦建立汉朝,短短7年间,人口减少到了1500万—1800万,损失了55%—62.5%。

巨大的人口基数,也就意味着人力资源的充沛,单个“卒”被征发参战的几率并不是100%,而是轮次降低,参战之后,获得首级的几率就更低了,所以在秦军中收拾自己人的现象屡见不鲜,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就记录了俩案子:

夺首 军戏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与战刑(邢)丘城。今日见丙戏旞,直以剑伐痍丁,夺此首,而捕来诣。”诊首,已诊丁,亦诊其痍状。

□□ □□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发,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剑;其头所不齐然。以书讂首曰:“有失伍及(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

前一个案例是甲在军营附近看到丙拿剑砍丁,要抢夺丁获得的首级,就见义勇为捕获了丙,送过来治罪。

后一个案例是甲、丙二人参战,两人得到一个首级,互相争夺,就来求官裁断,没想到验首级之后,发现受的是剑伤,不是战场上矛、戈之类长兵的战伤,怀疑是谋杀的自己人,于是通告要各部队统计失踪人员,来辨认头颅。

可见,“斩首拜爵”的伟大制度对于秦国平民的最大激励还真不是“同仇敌忾”,反倒把春秋时代秦国“与子同袍”的优良传统给折腾没了,同时也印证了一点,就是“斩首授爵”和“斩首赏金”在效能上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由于秦朝的记载远比施行“斩首赏银”制度的明朝更少,才少见了“杀良冒功”、“残杀同袍”、“欺软怕硬”的案例罢了。

可以说,“军功授爵制”从来就不等于“斩首拜爵制”,更不是什么“小兵到将军”的“公平制度”,而是一套有着严格身份限制的“待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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