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人的认知视野中,秦统一天下,是“先进战胜落后”的例证,先进的证据就是“郡县制”代替“分封制”、“军功贵族”代替“血统贵族”,进而想象“秦制”是“庶民的胜利”,因为“秦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肯努力,一定能出头。 问题是这些“名词解释”符合事实吗? 让我们先回顾下《商君书·境内篇》关于军功授爵制的原文:
这段记载,包含着诸多信息: 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就是“行间之吏”,这一长段的集体奖励,绝大部分讲得是“军吏”,而只有最后一句,谈到了“斩首赏爵”,且有限定条件,“能得爵首一者”,意思是,必须是符合标准的“爵首”,也就是敌国有爵者的首级,至少要是个“士”,至于什么“士伍”,“庶人”、“司寇”、“隐官”和其他“徒隶”(刑徒与官奴婢)的头颅根本不作数。 按照《韩非子·定法》的说法就是:
不过,参照汉初《二年律令》中分类法,“公士、上造、簪袅、不更”这四等可称“士爵”,加上“公卒”、“士伍”,理论上算是普通黔首砍一颗首级升一级的全部“机会”,“不更”就是最高上限。 再往上的“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这四级,则是“大夫爵”,就不是平民通过砍脑袋可以得到的爵位了,等于要从“大夫”算起,而“大夫”就有三种选择: (1)“爵吏而为县尉”,也就是以战功补任“县尉”,同时享受“赐虏六人”和“五千六百钱”的物质补偿; (2)“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也就是以战功补任“(国)大夫”,这是一个“吏职”,正好是爵、职相称,这也就解释了,“大夫爵”任“县尉”为什么要给物质补偿,因为属于“屈就”; (3)“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这一句非常重要,意思是原本为“大夫”爵位的,战功“盈论”,可以晋爵为公大夫、公乘、五大夫,而这三个爵位,都有税邑可食,受封300户的租税。 再往上的“五大夫”是非常特殊的爵级,作为“大夫”爵的顶级,它的“盈论”奖励只是增加税邑户数和允许“受客”,至于五大夫跨越到左庶长的方法,《商君书·境内篇》则根本没提。 总结一下,这段话中自始至终没有提到“不更”可以升为“大夫”,也没有提及“五大夫”可以升为“卿”。 另见《商君书·境内篇》:
简单梳理一下,就是战后要检验首级,“将军”权限范围内的授爵,只有“士爵”四等和“大夫爵”四等,也就是说,在这个时代,“卿爵”根本就不在“军功授爵”的范围内,而需要比“将军”更高层级的“大将”或是“秦君”来考虑。 这个制度安排也不难理解: “军功爵制”只是秦人“待遇”的编制表,它要与“秦制”的“吏治组织”搭配使用,而不是单独的“战功”体系。 现实是,一直到西汉,“军功授爵”仍然保留着一系列的“等级高墙”,不允许轻易逾越。 见《二年律令·捕律》:
秦汉律下,捕盗与战场杀敌比拟,都可以受赐爵位,所以,能够生擒群盗一人或斩杀二人,都赐爵一级,但是,如果只斩杀了一人,也就没达到“爵一级”的标准,和另外两种情况:爵位超过“大夫”、不当授爵者等同待遇,都按照律法用钱抵偿之。 简言之,斩首封爵不得过“大夫”,剩下的都用钱补偿,不仅如此,“秦制”之中“大夫”去亲自斩首,干脆就是犯法的。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规定:
这里的迁不是升迁,而是迁刑,即放逐、贬谪,类似的罪行还有:
翻译一下,就是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用以贸易牟利,均加流放。 这两个“迁”刑的共同点在于,以权谋私犯法,具体到“大夫”身上,作为“治人者”角色,亲自斩首属于严重违背本职“谋私”,所以被严格禁止。 《商君书·境内篇》在“百将”斩首盈论之后,即详叙“五百主”的短兵人数去了,并没有提及“大夫”爵团队斩首盈论的数目标准,过往的观点往往认为进一步升爵还需要等比例放大,考量斩首数目,但这只是一种错误的“推而广之”。 参见《商君书·境内篇》的记载:
问题在于,到了“公大夫”爵已经有“税邑”,对它进行“益田一顷”本身已是重复了,那么,“大夫”也就是赐田宅的顶级了,即田五顷、宅四十五亩,除庶子五人。 不仅如此,还有记载是:
翻译一下,就是“小夫”到“大夫”爵的“官吏”死去,其“官级一等”,就在墓上种一个棵树,注意,“小夫”到“大夫”是爵位身份,而不是官阶身份,但墓树的标准,却是以“官阶”身份对应的,而不是按照爵级树立的,这也说明,这个待遇是专供“吏”的,之所以包含“小夫”,是因为“士伍”到“小夫”,有统领“徒”的“吏”——“校”,还有统领“出公”的“吏”——“操”,“大夫”爵对应的“吏职”则是“国大夫”、“县尉”,也就是在这中间,以“秩”论,而非以“爵”论。 但是有一点确实明确的,那就是“大夫”爵以上,无论是“爵”还是“官”,都不按“低爵”的标准执行,也不存在“以此类推”。 “高爵”与“斩首”相关的制度,我们只能参考下西汉中期的《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
这是西汉中期的战场拜爵制度,里面很明晰地写着“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毋过五大夫”,也就是战场上的杀敌俘虏,最多只许赐爵三级,且不能超过“五大夫”爵,这算是一个“通例”。 但是也有例外:
由于简牍残缺,主语不清,但从文意可知,指的是“某种人”从军,斩首俘虏的奖励拜爵要“禅(单)行”,也就是例外于军法普遍规定,可以达到“右更”。 能被特殊单列的,肯定不会是“士伍”、“公卒”,这种规定没有意义,只能是“高爵贵族子弟”,才有资格被如此单列。 说得直白点,就是秦汉军功爵体制,不但“砍人”只是一部分考核标准,在这有限的尺度内,“被砍者”的身份爵位也是考核标准,“砍人者”的身份爵位更是重要的衡量基准,整个制度安排之中,“身份”永远是先决的条件。 相比之下,哪怕只论“斩首”,这套制度对“贵族”敞开的窗口,也远比“平民”要大得多。 这个道理,只要通过《史记·六国年表》的记录,简单回顾一下秦国的战争频率和人口动员的轮次,根本不难理解。 秦惠文王时代,27年间开战11次,前13年打了4仗,只有宜阳一仗规模较大,后14年打了7仗,其中有2次斩首8万的大战,还有1次阻击五国伐秦。 秦武王时代,4年间开战1次,斩首6万。 秦昭王时代,54年间有战争的年份为33年,有的年份同时进行3场战争,其中有斩首数量记录的就达到6次,总数近100万。 看似无比残酷,实际上,《史记》中没有斩首记录的战争,往往意味着规模局限于城邑争夺,甚至都达不到完整的“县”的级别,动员规模往往就是一郡或几郡之地,真正的达到斩首数万、几十万的全面动员战争,上述的85年间,总共只有9次。 所以,哪怕在秦统一之前,有记录的斩首数就达到了181万,可战国时代的人口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大幅锐减,恰恰相反,几百年的战乱之间,各国的人口反而稳步增长,据《中国人口史(第一卷)》(葛剑雄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统计,秦始皇统一后,总人口已达4000万以上,而从陈胜吴广起事到刘邦建立汉朝,短短7年间,人口减少到了1500万—1800万,损失了55%—62.5%。 巨大的人口基数,也就意味着人力资源的充沛,单个“卒”被征发参战的几率并不是100%,而是轮次降低,参战之后,获得首级的几率就更低了,所以在秦军中收拾自己人的现象屡见不鲜,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就记录了俩案子:
前一个案例是甲在军营附近看到丙拿剑砍丁,要抢夺丁获得的首级,就见义勇为捕获了丙,送过来治罪。 后一个案例是甲、丙二人参战,两人得到一个首级,互相争夺,就来求官裁断,没想到验首级之后,发现受的是剑伤,不是战场上矛、戈之类长兵的战伤,怀疑是谋杀的自己人,于是通告要各部队统计失踪人员,来辨认头颅。 可见,“斩首拜爵”的伟大制度对于秦国平民的最大激励还真不是“同仇敌忾”,反倒把春秋时代秦国“与子同袍”的优良传统给折腾没了,同时也印证了一点,就是“斩首授爵”和“斩首赏金”在效能上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由于秦朝的记载远比施行“斩首赏银”制度的明朝更少,才少见了“杀良冒功”、“残杀同袍”、“欺软怕硬”的案例罢了。 可以说,“军功授爵制”从来就不等于“斩首拜爵制”,更不是什么“小兵到将军”的“公平制度”,而是一套有着严格身份限制的“待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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