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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权威答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前、起诉后及法院判决前、判决后,监察委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罪等的处理...

 贾律师 2019-09-0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钟纪晟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问: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罪,应该怎么办?

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并案调查,待查清犯罪事实后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若新的犯罪线索涉及问题在留置期限届满前难以查清的,可以将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待新的犯罪线索涉及问题查清后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可在查清犯罪事实后按程序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一审宣判前发现处分决定前的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商请检察机关补充起诉。

法院判决宣告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另行调查并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问: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错,应该怎么办?

答:处分决定作出前发现新的违纪线索的,可在查清违纪事实后写入审理报告,一并按程序作出处分。但若新的违纪线索涉及问题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也可先依据已查清的违纪事实作出处分,待新的违纪线索涉及问题查清后另行处理,但不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关于漏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处分作出前的违纪线索的,可以查清违纪事实后进行审查,若原已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就漏错问题按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其中有违纪所得的可以按程序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理决定;若原已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在留党察看期间查实漏错问题的,应当开除党籍;若原已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下处分,或者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已恢复党员权利的,可以就漏错问题另行作出党纪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关于漏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钟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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