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在转运或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危废运输要求去执行,避免因运输不规范危及个人、污染环境。
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首先应该确保运输车辆有运输危险废物的资质;其次,要确保运输车上有针对所载废物相对应的应急处理工具、运输人员使用的应急药品;最后,要确保运输及押运人员有相应资质,掌握应急处置的措施。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最重要的是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运危险废物时应随车携带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下面详细说明,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使用注意事项。(主要内容节选自《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危险废物在入厂前,由产废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按照产废企业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申办联单的办法,将转移联单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后的纸质联单与危险废物同时交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接收的相关人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废物接收部门人员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并在接收后及时进行电子联单的填写并将电子联单提交废物接收地和废物产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如实填写纸质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此栏目的填写与提交电子版的联单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收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废物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废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废物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接收单位相关部门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信息内容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拒绝接收危险废物并与产废企业相关人员按合同规定协商解决。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要求,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2007)中“5.2.2.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每车至少配备各1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驾驶员、押运员。” 司机应有符合适驾车型的驾驶证,押运员应有《危险货物押运员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要求“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工信部632号文》中“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 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 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 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因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己负责运输的,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车辆和人员应符合上述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应有相应的运输服务合同,同时将第三方的相关资质,包括上述各证件的复印件留存。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中“3.3 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由主持设计和生产的有关单位出具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或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繁杂、状态各异,因此可能会针对使用的厂内倒运车辆或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后应按此标准要求保存相关文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有收集计划,第一便于运输车辆的调度,第二便于存储库房的安排,第三便于安排处置计划。对于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的标识粘贴位置,标准中并未统一规定,但是考虑标准化的管理,企业应自行统一标识的粘贴方法,例如粘贴位置要求、书写要求等。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5.6条的(4)包装好的危险废物应设置相应标签,标签信息应填写完整翔实”,因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负责运输危险废物到处置现场前,就应将标签贴好,而不是危险废物进入处置现场后入库时才贴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但是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考虑到转移联单是作为企业经营记录簿的一部分,建议也应该留存十年。如果企业建有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议所有的转移联单一并永久保存,因为从转移联单上很难区分,哪些转移联单上所列废物是安全填埋处置哪些是非安全填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