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9 10:43:48) 来源:税思艳语 各位会计朋友,银行的利息及手续费支出,2018年必须要发票! 2017年,这个问题就已经说过,不过当时的形式尚还有余地,有的地方税务局仍认可结算单据。2018年,这个可能已经几乎没有,没有发票,属于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我们看刚刚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利息支出及手续费支出为发生在境内的支出; 2、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3、对方——银行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三个条件都具备,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各位朋友,请将您已经发生尚未取得发票的利息及手续费支出去银行索取发票,利息支出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手续费支出可以索取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当然,您看不上这点小钱,给普票也行。我见到的情况是外资银行比国内银行做的好,他们的手续费发票不用你要就给你开过来了,而且全是专票。有的国内银行,开发票要等,要排队。 支付给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呢?同样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发票当然也是必须的(除非是个人借款且利息收入起征点以下,这种情况比较少)。 这里再说说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我们知道,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那么此类利息支出就不需要发票吗?增值税的免征不同于不征收,免征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所以,根据28号公告,统借统还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也应该是发票,不过是税率栏注明是“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这个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我见到某央企所属上市公司,统借统还贷出方为集团母公司,均未开具发票,集团子公司遍布全国各地,如不解决,这是税务局嘴里多大一块肥肉!就看人家吃不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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