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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手中有欠条,最终却得不到钱。这是为什么?

 莲花学习园地 2019-09-05


作者:蒋峰

本文以一则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本案当事人

   1、原告陈某。女性

 2、被告曾某。男性

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2004年6月28日,原告依据欠条,以被告未偿还其原本准备用于购房的借款为由,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

三、本案基本情况

1、原告陈某(女性)为生计来丹阳打工。2000年7、8月间,原告在舞厅与被告曾某相识,之后双方即保持一段时间内的不正当两性关系。

2、2004年4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注明欠原告陈某购房款100000元,并约定于2004年5月20日前还清。

3、原告系舞厅陪侍小姐,双方于2000年8月前后在舞厅相识后开始了交往,后逐渐产生婚外情,并一直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双方在2003年7月曾协议由被告补贴原告28000元以了结双方的不正当关系。

4、但2004年初原告继续纠缠被告,被告答应与原告再保持4年不正当关系并因此同意给付原告100000元买房,但因企业资金困难未能及时兑付。

四、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所持的欠条背后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

五、法院审理结果:该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曾某偿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六、评析

1、借条:是债权凭证。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它是个时点概念。换句话说,在某个具体的时间点上发生的让渡钱物使用权的行为。

2、欠条:是债权凭证。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过去所借到的款到期不能偿还而形成的欠款等等。它是个时期概念。换句话说,在过去某个时间段内因合法的事实而产生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3、结合本案来分析

第一个方面: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一种非法的男女关系。是一种婚外情关系。是违背公德和法律的行为。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是有重要影响的。

第二个方面:原告所持的欠条所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原告承认与被告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也没有委托被告购买房屋。在这些层面来说,这个欠条形成的原因是不存在的。原告说先后多次把现金借给被告,总计有10万元。但对每次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事实都是陈述不明。甚至连时隔不久之前的2004年4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之日,其是否曾向被告出借款项都不能明确。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按常理来分析,既然原告把现金借出给被告。应当写“借条”。注明主体、客体、内容等信息。但是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写“借条”。这种作法是违背交易习惯的。可以推理说,原告并没有把10万现金借出给被告。

第三个方面:被告曾某应诉后提供一份正面注明“欠陈某人民币28000元……款全部付清后,从此以后两人不存在任何关系”(落款时间为2003年7月18日)、背面载有陈某收款27000元(落款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说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感情债而有金钱方面的收付款行为。被告所说的情况是这样的:男女之间不正当关系形成之后,男女之间要分手时。女方强迫男女写下欠条。这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第四个方面: 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由主张被告向其借过款,由于原告对所借的为何款前后陈述不一,对借款过程不能说明,且其欠条主张的借款事实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原告以欠条为由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我们要正确认识借条和欠条的含义。维护好合法权益。

(请加微信公众号:yfzp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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