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清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2019年9月18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需装订成册,并附证据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申请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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