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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 |未婚妈妈凭什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zhr0105 2019-09-05
现实中,地方以婚姻状况证明为前置条件,将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捆绑,还是过去那种人口控制思维的延续。

8月28日,上海未婚妈妈张萌(化名)收到了一个好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她生育保险纠纷案的再审申请。

从2017年冬天起,张萌就开始打一场被称为“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的官司,绵延近两年,屡屡败诉,上海市高院这一消息重新点燃了张萌的希望。

张萌两次败诉背后,是未婚妈妈们的艰难处境

2016年,张萌意外怀孕,尽管当时刚跟男友分手,最终还是决定生下了孩子。然而,由于没有婚姻登记证明,她享受生育保险金的权利,无法兑现。

原因很简单,不只是上海,按照各地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规定,申请生育保险金,包括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而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则又需要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一环套一环。

所以在2017年7月,张萌在上海浦东区金杨街道办事处申请《计划生育证明》,街道却不予受理。因为没有《计划生育证明》,2018年1月,她向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被告知业务不能办理。

和很多放弃生育保险金的未婚妈妈不同的是,张萌选择抗争到底。不过前两次对街道办事处和社保管理中心的诉讼,全都失败了。按照判决书,只有计划内生育的妇女才有权利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像她这样计划外生育的妇女,权利等于被变相剥夺了。

张萌与儿子一同出游

张萌败诉结果其实在意料之中,上述两部门无非是照章办事而已,但这未必意味着将非婚生育区别对待是合法的。只是目前各地仍然是沿袭旧的规定,将作为一项兜底性保障的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政策紧密捆绑在一起。

而且对未婚妈妈的政策歧视,远远不只生育保险。比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非婚生育子女办理户口相当困难。根据“RUC新闻坊”的梳理,在裁判文书网以“非婚生子女”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显示,户口问题是最突出的。除此以外,还有社会抚养费区别对待等问题。

张萌表示,按照她的工资缴纳标准,能拿的津贴有大几万,她不缺这点钱,不过这笔钱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未婚妈妈来说,却可能意味着雪中送炭。

生育保险不保未婚妈妈,是赤裸裸的歧视

生育保险具有强制性质,是一项基础性的社会保障。它的确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但从资金来源上,还是由伴随着劳动产生的,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说到底还是劳动者的财产,没有理由只交钱不领钱。

上海法院按照《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等法规文件,判定未婚妈妈张萌败诉,这依然改变不了相关法规文件本身就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实。

事实上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劳动法》等上位法,都没有任何条文提到,享受生育保险必须以“属于计划内生育”为前提条件。

即便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二十六条也是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它没有将非婚生育和正常生育进行区别对待,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未婚妈妈完全具备领取生育保险金的资格。

而且,面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其实已经对非婚生育进行了惩罚,拒绝发放生育保险金,有违一事不二罚的法理。

现实中,地方以婚姻状况证明为前置条件,将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捆绑,还是过去那种人口控制思维的延续。

比如前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将非婚生育列为禁止之列,然而在一些地方的人口计生条例中,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还是被列为禁止生育的范畴。为此,那些未婚妈妈一度得面临高昂的社会抚养费,为生育权付出额外的代价。

类似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情况,是当前生育权等基础性权利得不到完整保障的缩影。这造成了一个讽刺的结果——尽管如张萌所言,“经过了这么多次庭审,没有人敢说这(未婚妈妈领生育保险)是不合法的”,但法院依然判决张萌败诉。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的自由;《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从保障婚姻、生育等基础性权利的角度看,承认计划外生育者的法定权益,是日渐明朗的共识。在此前提下,生育保险将未婚妈妈抵挡在外,已经明显和时代脱节了。

张萌收到的官司再审审查受理通知书

生育保险制度理应和计生政策尽快解绑

和大陆颇为相似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为了控制人口,同样将生育保险作为重要的调控工具。比如根据1983年的“台湾加强推行人口政策方案”,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给予生育补助和保险,不过这种过时的做法早就废除了。

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生育保险同样是基础性的保障,尤其在美国这种未婚妈妈极为常见的地区,并没有因为非婚生育而剥夺权益。像德国等地,生育保障待遇包含在医疗保险待遇之内,只要是参加保险的在职女工,都可以享受待遇。

将计划生育作为领取生育保险的前置条件,是过去基于人口膨胀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彼时包括户籍政策在内,都和计生政策牢牢挂钩,尽管它对公民权利造成了一定伤害。

然而,人口控制的大前提,在今天已经基本不具备了,中国目前的生育率已经一路走低,低于很多发达国家,人口过度增长的议题早已让位于老龄化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近两年计生政策逐渐放开,全面二孩开放。以前的一些带有连坐处罚性质的捆绑,开始逐渐解除,计划生育政策不再附加各种惩罚工具。

最典型的便是非婚生子女落户问题。2016年年初发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也不再限制户籍。

承认未婚妈妈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利,是保障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在这点上,户籍政策和社会抚养费等等,都通过逐渐调整,让对非婚生育的政策歧视成为历史,在生育保险这点上,完全没必要墨守成规,以伤害公民权利的形式,来捍卫前提已经抽离的计生初衷。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年初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按照新办法,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将从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能够缓解生育保险的漏保问题。不过既然要合并调整,就得尽早解决生育保险区别对待的遗留问题,让广大未婚妈妈像享受普通医保那样,也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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