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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办理职务违法犯罪协作配合机制的调研

 xfmKz 2019-09-0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云南省昆明市纪委监委研究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积极争取相关单位、部门的支持、协作与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证据收集调取、信息查询共享等合作机制,既可以有效弥补监察机关办案力量、调查手段及装备有限等不足,同时,利用协作机制的监督制约功能,也能不断规范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程序,有利于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切实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中与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情况开展调研。
协作配合现状调查
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情况。成立查办案件协作配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监察机关案管室设立联络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留置、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协作事宜。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对方办理。公安机关接到监察机关书面通知,根据需要采取通缉、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配合开展工作。
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情况。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
部门统一受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明确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标准和应当包含的材料,以及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内容。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并及时通知监察机关,确保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无缝衔接。对于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对证据收集、案件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打牢基础。
与审判机关协作配合情况。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联合制定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指引文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取证程序,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及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各类证据,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序合法。审判机关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推动审查调查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与其他相关部门协作情况。监察机关设立信息技术保障室,整合外部数据查询,加强电子数据提取运用,构建大数据平台,加快审查调查模式的改变,实现“用信息服务审查调查”“以信息引导审查调查”,以信息化手段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健全完善工作规定和制度,从严规范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从严明确监督管理和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查询和技术调查工作,确保平台不被滥用。
协作配合存在问题
对监察机关认识不足,存在消极配合现象。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生机构,很多单位和部门对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掌握不够,对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了解不多、认识不够,存在不会协作的现象。一些单位和部门缺乏大局意识,消极对待协作配合,甚至出现互相推诿、不配合监察调查工作的现象。
协作机制不够完善,程序性规定亟待细化。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中,看护队伍专业性不强,对留置看护规定不明确,存在留置安全风险。在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上,虽然相继出台了一些工作规范,但办案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环节缺乏明确具体操作依据的情况。如,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何时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何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何时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如何、被告人是否上诉等重要办案节点和结果,监委通过何种方式了解掌握,司法机关应向监委移送哪些法律文书,程序性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
法法衔接不够顺畅,不适应审查调查现状。如,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一般坚持同级移送原则,可能与审判机关审判管辖规定相冲突,导致案件不能按正常程序提起公诉。对行贿人有效约束的衔接保障措施不足,容易出现行贿人逃跑、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形的发生,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有效打击。
信息共享范围较窄,效率低风险大。银行账户信息查询等主要信息平台尚不够完善,有时需要调查人员多处奔波,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获取信息的效率不高。这样一来,调查人员同时到多家单位对涉案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无意中扩大了知晓案情的范围,容易泄露案情,存在为相关人员伪造、隐匿、销毁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情形提供可乘之机的隐患风险。
缺乏考核评价和监督制约机制,协作配合约束力不强。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归责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协作单位协作质量的好与坏、成与败从定性和定量方面评价都缺乏有效的指标体系,缺乏较强的约束力。
完善协作机制建议
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能力,增强协作意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有担当的宽肩膀,更要有履职的真本领。加强学思践悟,按照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要求,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关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增强运用政治思维、大局思维、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规范开展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意识和能力。纪检监察干部要广泛学习经济、法律、财务、审计、金融等领域知识,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知识储备。要突出实战能力,通过以案代训、以老带新等方式,围绕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的实践运用、职务犯罪案件证明标准及取证方法、开展协作配合的经验做法等内容开展培训,切实打牢充分履职的知识基础和能力基础。同时,加强对监察法的宣传,增进相关单位对监察机关职责、权限、监察范围等了解,引导相关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主动协作配合的意识,有效凝聚精准打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
充实协作配合力量,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强化党委全过程、常态化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除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外,凡是能够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提供协作配合的单位,统一纳入协作范围,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问题线索、案件的移送、接收及信息查询、证据调取等协作事宜,最大化地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为监察机关调取证据查办案件提供支撑。按照“先横后纵,分级办理”原则,协作部门发现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管辖规定进行处置。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各协作部门专项工作会,互通情况、研究问题、统筹协作配合工作。建立以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调查协作考评体制,对消极应对、阳奉阴违、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查义务,调查协作完成不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完善起诉审判协作机制。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在审理阶段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检察机关在接到通知或商请函后及时选派公诉、侦监部门的检察官进驻监委开展工作,对证据标准、取证程序、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等提出书面意见。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原则上由提前介入的检察官承担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防止案件非正常退回补充调查,保证案件顺利提起公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法院开庭审判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共同研究制定审判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和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保证起诉、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完善信息查询管理制度。搭建涵盖公安、司法系统、金融、住建、组织人事、边防、工商、税务、交通、国土、通信、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查询平台和绿色查询通道,将所有监督对象、党员干部基本信息录入该平台,实现与各职能部门的数据导入和适时查询,通过数据对比,挖掘有价值的信息,为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同时完善信息查询平台安全措施,做好授权和分级,保证信息查询快捷,信息数据安全。由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牵头,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基础信息部门之间建立多部门、跨地区、多单位为一体的职务违法犯罪调查协作网络平台,协作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反馈查询结果,实现查询效率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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