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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

 思明居士 2019-09-06

 认识的主体和客体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对立是指二者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殊的规定性,彼此是相互区别的,上面我们已分别做了说明。然而二者又是同一的,即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具体说来,它们的关系表现如下。

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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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这是指认识的主体与客体之间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主体作用于客体,就是对客体的改造,也就是实践。通过这种改造,主体获得自身需要的满足。实践关系是一切其他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首要的基本关系,没有实践关系,其他任何关系都无从谈起。马克思指出:“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 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 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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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这是指认识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主客体在实践关系中,同时发生着认识关系。就是说,在改造客体的过程中,主体就在观念上、理论上去理解并把握客体,也就是达到对客体的认识。

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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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无论是实践关系还是认识关系,都不是主体或客体各自独立进行的,而是二者相互作用的过程。主体对客体具有改造和认识作用,这是主体能动性的表现;然而这种能动性受到客体的制约,表现为主体必须认识和遵循客体的规律,改造活动才能获得成功。一切实践只有在主体能动性和客体制约性统一的基础上, 才是成功的实践。这个实践过程也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主体把客体反映为观念和思想,即把客体转化为主体的观念和思想,用概念去把握客体,使客体主体化:另一方面,主体又把从实践中得来的关于客体的观念、思想,通过实践转化为新的客体,使主体客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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