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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批复

 新屏轩 2019-09-06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7年7月27日 公经[2007]1458号)

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请示》(闽公经[2007]157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只要发生贷款已无法收回的情况且达到追诉标准的,就应视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造成损失。案中提及的未到期贷款及其利息,如确定不能追回,应视为犯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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