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债在各市场发行依然受多重限制,剥离平台名单选择其他形式的发债成为平台公司的选择。 1、证监会指导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而在证监会对融资平台发债的口径中,对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不过后来监管方发现,双红线直接导致一些企业通过调整会计处理规避发行条件,反而不利于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于是2016年该指导规则被修订:
2、发改委 发改委对地方平台的发债意见是,对于被银监会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且非“退出类”的发行人,原则上不再审批其发债申请。 而“退出类”平台发债,需提供银监会出具的相关证明,需达到全覆盖的标准。 3、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要求,即新增债务纳入政府一类债务的公司发债需要提供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的一系列专项说明。 由此可见,三大市场对于平台公司债券发行端均不同程度设置了限制条件。 在严苛的发债条件下,据了解,目前能够在三大市场成功发债的项目多为受多方政策鼓励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平台公司并不是想退出就能退出,尤其是对于为能合规融资而调整的平台,仅仅一个公告是派不上任何用的(详见文章:《一大波融资平台退出公告...有用么?【附63份公告全文】》 )若他们希望正式退出银监会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就必须按银监办发[2011]191号、银监发[2013]10号等要求执行: 1、退出条件:
2、退出程序
目前,银监会公布的名单中风险认定为“全覆盖”的平台公司占比近80%,而未来应该越来越多的平台公司将选择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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