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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退出的相关知识点

 刘渝川_cq 2019-09-06
(一)为何这么多平台公司选择退出呢?

平台债在各市场发行依然受多重限制,剥离平台名单选择其他形式的发债成为平台公司的选择。

1、证监会指导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而在证监会对融资平台发债的口径中,对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在银监会政府融资名单中,且非“退出类”,不得发行公司债;

  2. 在银监会政府融资名单中,且为“退出类”,或者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等相关业务的,其报告期(近3年,非公开发行为近2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和现金流占比,不得同时超过50%,但募集资金用于省级保障房的除外。

不过后来监管方发现,双红线直接导致一些企业通过调整会计处理规避发行条件,反而不利于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于是2016年该指导规则被修订:

  • 一是“双50%”改为“单50%”。即仅要求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50%,取消现金流占比指标;

  • 二是调整指标计算方法。发行人计算政府性收入占比,除了可采取报告期内各年度政府性收入占比的算数平均值外,也可采取“加权平均法”(各年度源自地方政府的收入总额/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2、发改委

发改委对地方平台的发债意见是,对于被银监会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且非“退出类”的发行人,原则上不再审批其发债申请。

而“退出类”平台发债,需提供银监会出具的相关证明,需达到全覆盖的标准。

3、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要求,即新增债务纳入政府一类债务的公司发债需要提供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的一系列专项说明。

由此可见,三大市场对于平台公司债券发行端均不同程度设置了限制条件。

在严苛的发债条件下,据了解,目前能够在三大市场成功发债的项目多为受多方政策鼓励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平台公司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程序呢?

平台公司并不是想退出就能退出,尤其是对于为能合规融资而调整的平台,仅仅一个公告是派不上任何用的(详见文章:一大波融资平台退出公告...有用么?【附63份公告全文】》  )若他们希望正式退出银监会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就必须按银监办发[2011]191号、银监发[2013]10号等要求执行:

1、退出条件:

  1. 须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系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2. 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100%[含]以上)。

  4. 存量贷款中需财政偿还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

  5. 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2、退出程序

  1. 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

  2. 各总行审批。各债权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

  3. 三方签字。各债权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4. 退出承诺。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

  5. 监管备案并标示退出。牵头行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报备后,监管机构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退出时间以三方签字时间为准。

目前,银监会公布的名单中风险认定为“全覆盖”的平台公司占比近80%,而未来应该越来越多的平台公司将选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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