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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新规

 知行不疑 2019-09-07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在除工亡以外的工伤案件中,工伤员工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中员工与单位争议最大的部分当属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赔偿。

停工留薪期工资争议归根结底是停工留薪期的争议,由于停工留薪期在之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确定期限,在实务上,用人单位一般会依医嘱以及员工提交的病假单算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员工则会以实际的医疗期为准,往往双方会对此不能达成合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此项条文也仅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范围,并没有明确各类工伤情形的具体停工留薪期。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会支持自受伤之日起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日止计算停工留薪期的诉求。因为法律上的停工留薪期只规定了范围,在实际生活中不免出现员工发生工伤,将停工留薪期拖满12个月的情形,对公司造成不小的损失。

但是自2017年2月1日起,《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上述这种恶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形将被遏制。《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办法。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根据该办法,在福建省2017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案件,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有了明确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主体是用人单位,复议机构是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依据是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故此,自2017年2月1日起,停工留薪期不再以劳动能力鉴定书出具的时间为截止日,停工留薪期将由用人单位以《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为依据,根据员工或其家属提交的医疗机构诊断书确定具体的停工留薪期,员工或其家属对公司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最后确认。故此,员工发生工伤时,应及时将医疗机构的诊断情形上报公司,由公司确定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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