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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小谈

 法足修行 2019-09-09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法律实践中数量最多的是著作权案件,著作权法可以说与每一个企业都息息相关。计算机软件、商业策划书、展示产品的PPT、超市放的背景音乐、电影院播放的电影、职工存在电脑里的工作文档等等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正在修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已经发布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学习著作权法,并积极参与著作权法的修改。因为法律的修改其实是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多种作品形式,其中两种作品形式与企业关系最大,并且经常被人误解,这两者作品形式是: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一、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也叫雇佣作品,是指作者于受雇期间在其职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主要由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为: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单位只是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构成职务需要具备两个特征:
1、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这个职务范围如何确定,首先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的,要一般情况下公众对作者职位、职务的一般理解来进行判断。
比如,一般认为,记者的稿件是职务作品。
二、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是一个约定俗称的称呼,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法人作品就是法人作为作者的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是否要规定法人作品这个问题在2001年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就已经发生过争议,焦点在于:法人能不能成为作者。法学界根据法律传统不同,把各国的法律大致分为两个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大多国家不承认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人格相关,法人没有人格,自然不能成为作者;英美法系大多承认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人格无关,只是财产,法人自然可以成为作者。从划分上来看,中国法律应该属于大陆法系范围,中国的大多民法规定都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中国面临的外界压力主要来自美国。当时的著作权法其实是想融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规定,让大家都满意,结果导致我国的著作权法出现了许多逻辑上的问题,法人作品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规定的。一直到现在,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是用“视为作者”这样的词语,意思是并非真正的、实质上的作者,只是法律为了某种方便如此认为罢了。并且,我们这个“法人作品”与其他国家的法人作品不同,我国的法人作品还不是真正的法人作品,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这一点在世界上是少见的。
2001年著作权法通过之后,许多法学专家都认为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可能发生混淆。而实际上,因为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框架,这两者发生模糊的情况并不鲜见。笔者在律师工作中经常会选择用合同明确约定作品的性质与归属,帮助企业与员工理清权利义务,防止出现法律风险。
三、两者的区别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还是有区别的,一般案件中还是可以分辨出来:
1、体现意志不同。
法人作品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职务作品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这里的意志体现与单位对个人创作的影响力不同,与单位内部审批制度也不同。如果是单位作品,一开始单位应该设定作品的主题、框架、方向乃至具体的用语,很多作品的这些要素是通过开会的方式决定的。即单位如果主张作为为法人作品,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意志如何贯彻作品创作始终的。
职务作品,虽然也可能体现单位的意志,但是这只是一种影响,而非直接的放到作品中去。比如记者的稿件,虽然是单位安排的任务,也需要进行审批,但是框架、语言风格、遣词造句总体上还是自己的意志为准。
所以,如果单位只是给员工安排任务,员工完成作品之后,该作品为职务作品。但是如果单位除了安排任务,还主持作品的创作,把自己的意志融入到创作的过程中,则是法人作品。
2、作品实质上的完成人不同
法人作品实质上的完成人可能是单位的员工,也可能是单位员工之外的人。
职务作品一般是单位员工完成的。
3、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法人作品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职务作品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的作品的侵权责任。比如,有的作品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或者著作权,那么法人作品就由单位承担责任,而职务作品需要由个人承担责任。
4、发表名义不同(著作权法修改案草案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著作权法修改案草案规定:法人作品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而职务作品一般是以个人名义发表。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判断作者的时候一般先看作品上的署名。
四、著作权法修改案草案对这两者的修改意见
这次公布的著作权法的修改案草案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都进行了修改,本文认为这种修改基本上还是有进步的,但是仍然有遗憾。
1、法人作品:增加了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发生混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人作品的要件规定不明确,这次增加要件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使法人作品的认定更加明确。值得肯定。
但是,发放职工工资是否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侵犯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权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依然需要我们仔细考虑。
2、职务作品:简化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之前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规定比较复杂,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著作权法草案的这种“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归个人,特殊情况例外”的修改使得职务作品的归属比较简单,容易判断。
但是,本文依然担心:目前企业职工相比企业依然属于弱者地位,我国工会不发达,职工还没有取得与企业相同的谈判地位,这种规定是否会导致职工的实际利益受损,所有的或者大部分企业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同中加入约定条款,使得职务作品实际上变相成为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

综上,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不同,利益差别重大(一般情况下,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个人左右,单位有优先使用权)。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应该熟悉这两种作品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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