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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吗?

 有线光网宽带 2019-09-10

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吗?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于侵害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若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迟迟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吗?律师对话第531期邀请到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庄重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庄重律师的对话内容。


1、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吗?

庄重律师答: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起诉至法院,法院将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那么,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哪些呢?第一,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第二,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第三,在特定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2)行政指导行为;(3)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行政机关不受理投诉属于不作为吗?

庄重律师答:投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通常情况下,对能否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的请求权及处理程序;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当投诉人有明确证据证明投诉事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且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该投诉行为有限期答复义务和具体行政处理程序,而行政机关因存在置之不理、拖延履行等违法方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时,才有可能构成可诉的行政不作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3、派出所对打人者不予行政处罚,受害者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庄重律师答:行政诉讼起诉主体范围既包括了被处罚者,也包括与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的受害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相对人及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均属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其人身权与财产权均可能与行政处罚有关联或产生影响,都要受到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与救济。派出所对打人者不予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庄重律师答: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要情形有:(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13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5、不予行政处罚会留下案底吗?

庄重律师答:所谓“案底”是民间对犯罪记录的一种称谓,不是法律术语,属于口语。一般指某人过去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所谓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只要没有被判刑或被判无罪则不会产生犯罪记录,也就不存在“案底”的问题。换言之,犯罪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即经过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因此,在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中,会形成违法记录,但并不会留下案底。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定,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庄重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余年,执业期间兢兢业业,对于法律援助工作也是高度负责。庄重律师诚实于法律,真诚于委托人,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庄重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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