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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家属行动指南

 建喜图书馆 2019-09-10

「我相信我的辩护人叶东杭。」


作者 | 叶东杭

前几天有一位前辈跟我说,觉得近期发布的当家人被警察带走时,你所需要了解的十个刑事法律常识 与 看守所在押人员家属指南 两篇文章非常不错,他曾在接待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时就有把这篇文章转给他们看——“尤其是看守所家属指南的文章,非常系统的整合了在押人员家属所最想知道的大部分信息。

这一评价令我我感到非常的欣慰,并受到了鼓舞。事实上我一直更新公众号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希望能够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也在于希望能够用我的办案经验以及过往的一些微薄的学识去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

为此,我决定继续更新新的《指南》,用我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对于被指控犯罪的人而言,“刑事案件”大多开启于刑事强制措施之时。事实上,每年发生的这么多刑事案件之中,被警察拘捕的,既有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有不经意间犯了点小错的平常人。然而很多时候,他们的家人未必真的了解他们被警察带走调查的原因,所以当家属面对警察上门抓人时,除了惊讶、恐惧之外,剩下的也只有手足无措的慌乱了 。

为此,我决定发布这篇《犯罪嫌疑人家属行动指南》,来告诉大家当家人被警察拘捕时,应该怎么做,才能最有效的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家人提供帮助。



1

向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警官了解相关信息

一般来说,我们所常说的“警察上门抓人”,是指公安机关工作人执行“拘传”或者“传唤”,的过程,当到达办案单位后,给嫌疑人做笔录,并在提请拘留通过后才会正式作出刑事拘留决定。

一般来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带走嫌疑人后,家属要密切留意,近期可能会有寄到户籍地的邮件。一般来说,拘留通知书等相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会寄往嫌疑人户籍地,因此家属要密切留意,如果不在也尽可能的找人帮忙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拘留通知书。对于家属而言,这两份看似“不起眼”、“走过场”的文件,实际上蕴涵了非常丰富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一般来说,拘留证上会有包括办案机关、被拘留人(犯罪嫌疑人)名字及信息、羁押地点、拘留证作出时间等信息。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刑事拘留的任务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可能会当场送达《拘留通知书》,当然,在不少案件中也会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后的24小时内进行送达。

需要留意的是,拘留通知书中一般会有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姓名、被指控犯罪、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作出时间、羁押场所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家属而言都是非常有用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综上所述,家属务必注意妥善保存好警方在执行刑事拘留时所同时发布、送达的刑事法律文书。家属在妥善保存的同时,应尽快的复印或者扫描一份。

2

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在执行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拘留通知书送达给嫌疑人家属,以告知相关的拘留情况,但是事实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没有告知嫌疑人家属具体案情的义务的,这一点在许多有组织犯罪的侦办中尤为明显。
在有组织犯罪的侦办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犯罪分子已落网,而部分同案犯尚未落网”的情形,也可能存在“尚未落网的同案犯系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可能,类似情形在涉黑案件中又最为突出。因此,在类似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会对案情尤为敏感,对相关情况一概闭口不谈,导致家属可能对整个案件的进展情况一无所知。
当然,作为一篇法律科普性的文章,我们当然不主张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行贿或其他特别的公关手段去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案件办理信息,因为那很可能会触犯法律。
正常来讲,如果家属想要了解信息,首先要了解具体的办案机关,我的建议是可以到当地的派出所或区/县一级的公安分局去了解。公安机关一般对被羁押人员都会全国联网信息互通,即便是外地警方来本地实施跨市、跨省抓捕,一般也会跟当地公安机关沟通与报备,所以一般来说是可以了解得到相关信息的。
在了解到办案机关后,就需要与办案警官联系了解情况。一般来说很多办案机关实际上并不会透露办案警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最主要是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家属做出妨碍刑事侦查的举动。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性质并不是特别恶劣的案件(譬如未成年犯罪、显著轻微的财产性犯罪等)中,办案机关回头透露相关民警的联络方式,当然这个相对会比较少见,是特殊情况。

3

咨询律师,了解相关罪名,

并委托律师前去会见

越早咨询律师,甚至委托律师介入案件的辩护工作,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越有利。这里涉及到一个“黄金救援37天”的概念,我在文章《当家人被警察带走时,你所需要了解的十个刑事法律常识》中的第二条有写到过。
我一直在寻找一个更为形象生动的例子来形容“黄金救援37天”,直到有一位前辈打出了这样的比喻:假设公安是一个厨子,检察院是服务员,法院是吃菜的顾客,我们这些律师要想改变菜的味道,应当尽早在‘厨子还在炒菜的时候开展工作’,否则越往后则越困难”,这给比喻打得很恰当。当然,这里说的“改变菜的味道”,实际上就是指“改变公检法机关对犯罪的定性”。
尽快的委托律师介入案件辩护工作中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让律师尽可能早的去会见,一来可以了解案件情况,二来可以向被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家人已经委托律师进行帮助”的消息,帮助犯罪嫌疑人稳定情绪,端正态度面对侦查人员侦办案件。
当然,在委托律师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要求查看律师执业证,避免上当受骗。
事实上,看守所内大多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并非累犯,二进宫、三进宫虽然有但并非常见,许多被羁押在所内的人大多都是这辈子第一次且唯一一次进看守所。
看守所内的人员三教九流,成分混杂,在一个封闭的空间之内,各种乱七八糟的信息就会乱传,有的“累犯”甚至会胡乱跟当事人分析可能会判多少年,因此,如果放任当事人在一种孤立无援、信息闭塞的处境,很容易会影响生活状态,影响公安机关接下来的审讯,错过原本可以争取的坦白、立功机会。

4

向看守所了解生活费的支付方式

以及生活用品的递送规定

详见我前几天发布的文章 看守所在押人员家属指南 ,在此不再赘述。

5

及时与辩护律师沟通、交换相关信息

及时与律师沟通相关信息的好处非常显而易见,一方面是及时了解律师近期的案件过程,一方面可以安定心态。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不会因为家属对近况的询问而感到愠怒,相反会积极地与家属交换信息。
辩护是一项需要家属配合的工作,只有律师和家属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合作,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被羁押的当事人更多从轻处罚的可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能因为急迫地了解信息而不分场合、不分时段的高频次致电律师,否则很有可能会给律师造成苦扰,并最后直接影响到办案的质量。

6

给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写信

给嫌疑人写信的好处有很多,写信可以帮助嫌疑人稳定情绪,一方面能够避免情绪失控对身心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嫌疑人尽快适应羁押生活,端正心态面对侦查活动。
2019年,我曾经在某地办理过一个这样一个案件:嫌疑人因被指控职务侵占而被拘,事实上他并未真正参与职务侵占行为,但因被捕时惊魂未定,进了看守所后茶饭不思,日日以泪洗面,也不配合警察的讯问,导致一致没有完全查明真相,甚至差点被批准逮捕。
好在我们在家人的委托下进行了会见,了解了情况并安抚了情绪,相关信息也及时传递到了警方办案人员处,办案人员重新了解、审视了案件情况,最后作出排除犯罪嫌疑的认定,最终将其释放。
事实上,审讯应对是一门大学问——我们总是在会见的时候告诉嫌疑人,面对审讯时一定要是实事求是,不要耍小聪明动歪脑筋,但事实上“实事求是”、“讲真话”也是有技术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回头会专门写一篇文章来讲一讲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这里唯一能够提到的就是,只有嫌疑人不因被捕、拘留而惊魂未定,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更好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审讯问。

7

不要妨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办案

我国《刑法》在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意见》中还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准刑10%~30%。
指望通过暴力手段阻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侦查,换来的只有牢狱之灾。
同时,不要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自称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行贿,因为那不仅不能帮到嫌疑人,反而会让自己冒着上当受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风险。
事实上,当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需要明白一点,真正的帮助并不是通过暴力对抗和勾兑行贿来营救,而是让嫌疑人尽快在巨大的惊慌中冷静下来,认真、冷静的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有罪的争取从轻处罚,无罪的争取尽快释放。

作者  | 叶东杭

麒麟传媒工作室 | 魏远麟 梁家熙 颜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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