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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属于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吗

 警世沉稳 2019-09-12

在借款时,贷款人会要求借款人找人做担保,以保证自身的债权得以实现。所以保证担保人并不是随意一人,而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那么利息是否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呢?催天下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利息属于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说!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是给人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借款人还不了债,担保人不仅需要代位清偿,还会影响到个人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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