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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约定房子给我,离婚时是否有效?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_信金国
2019-09-12 | 阅:  转:  |  分享 
  
婚内约定房子给我,离婚时是否有效?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_信金国









房子可能是普通人最有价值的财产,夫妻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识。



然而,建议可以改成,如果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后,共同约定该房子产权归一方所有,

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突然反悔了,是都有效呢?



案例简介:



2011年5月韩梅梅与李雷结婚登记。在婚姻续存期内选购了朝阳区一住宅,并且于2012年备案为李雷与韩梅梅夫妻共有财产。



买了房子,两口子还签了一份《婚内出轨合同书》,承诺无论是在婚姻生活持有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韩梅梅一人所有,贷款也由韩梅梅来还。



但签了协议书以后,二人并没有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但前不久,韩梅梅李雷的婚姻生活却发生了争吵,更重要的是,两个人还因为房子造成了纠纷。



韩梅梅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不仅恳求法院判决她和李雷离婚,与此同时还要求判决房子归自己一人。



眼看着要离婚了,李雷开始悔约,他觉得《婚内出轨合同书》是迫不得已签定的;并且,这一婚内出轨协议书是他就夫妇现有房地产对韩梅梅的赠予。



依据《婚姻法》法律条文的要求,在房屋变更登记以前他有权利撤销赠予。



因此,李雷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并要求获得房子的使用权,按40%占比给付韩梅梅折价款。



案件结果:



两个人的《婚内出轨合同书》是彼此对婚姻生活期内个人所得夫妻共有财产开展的承诺,而并不是另一方将本人房地产给与对方的单纯性赠予个人行为。



因此协议是有效的,签订协议以后房屋归韩梅梅所有。



韩梅梅要求确认房子归其所有,剩下借款由其还款合乎法律法规,应予以适用。



据此法院判决房子归韩梅梅所有。



律师评述:



李雷和韩梅梅在结婚后产生分歧,不能平静的沟通交流,夫妻关系的确破裂,因而裁定准予她们离婚。



对于房子,法院查明,房子由韩梅梅与李雷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备案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彼此自愿签定《婚内出轨合同书》,确定承诺房子归韩梅梅所有,內容全是由李雷拟定填好的,李雷对协议书承诺及实行不良影响应当是了解的。



因而,该协议书对彼此具备法律法规约束。



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因房子、车等资产产生异议较为广泛,大多数是两口子承诺将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赠与对方,但没有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彼此感情破裂诉讼离婚,赠予财物的一方悔约想撤销赠予。



对这种异议,应当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约束力,在房地产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以前赠予即可撤销赠予,受赠方没法根据彼此签署的协议书得到房子的使用权。



可是,针对李雷、韩梅梅夫妇的异议却不可以适用这一要求。



由于房子是李雷与韩梅梅婚姻生活期内选购的房地产,备案在彼此名下,并不是李雷另一方的财产,只是归属于韩梅梅与李雷的夫妻共有财产。



彼此签署的《婚内出轨合同书》对房子的所有权开展承诺,归属于“婚后财产协议”,并非“夫妻房产赠与”,李雷不具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要求的撤销赠予权。



依据在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夫妇能够承诺夫妻关系续存期内个人所得的资产及其婚前财产归分别全部、相互全部或一部分分别全部、一部分相互全部,承诺理应选用书面通知。



从而,婚后财产协议,要是是彼此的真正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亦不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和案外人利益,即应评定为合理。



即便沒有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依然有效。



因而,虽然彼此没有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彼此仍然受该协议书的约束力,韩梅梅理应在离婚诉状中根据《婚内出轨合同书》要求获得房子的所有权。



信金国律师多年的执业经历,使他深深知道,自己不仅仅是名律师,更肩负着帮助其摆脱痛苦婚姻的折磨,保有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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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离婚律...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