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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赡养费的个税扣除从何时开始、何时终止?

 Fiejyts55ky8z7 2019-09-13

文/段文涛

简要来讲,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本次税收政策所涉及的被赡养人包括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不考虑被赡养人中的“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单就父母亲作为被赡养人而言,赡养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时间是这样的:

开始扣除时间:父母赡养费作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是从父母亲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当月开始,即可以按规定的额度(独生子女纳税人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纳税人按共同赡养人分摊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在计算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可见,所说的开始扣除,既不要求父母双亲都年满60周岁才可以扣除,也不是按父亲或母亲有一位满60周岁时扣50%、待另一位满60周岁时再扣50%,而是只要父亲或母亲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就可按额度全额扣除。

终止扣除时间:这里所说的赡养义务终止,是指对父母亲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均终止,也就是父母大人都离世,才停止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

如同前述“而是只要父亲或母亲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就可按额度全额扣除”的道理,父母亲中有一位先离世的,子女仍按原额度继续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而不用因此减少50%的扣除。扣除时间一直延续到被赡养的父母亲全部离世,方终止扣除。

同时,即使被赡养的父母亲全部离世,也非是在最后一位老人离世的次月就马上停止扣除,而是可以在当年继续扣除,直到这一年的年底截止,从次年1月份停止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

例,独生子女甲某的父亲2019年3月20日年满60周岁,母亲9月满55周岁,甲某从2019年3月份开始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2000元/月;时至若干年后的某年,父亲先离世了,甲某仍然继续每月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2000元;又过去若干年的某年4月份,母亲也离世了,此后的当年5月至12月份,甲某每月仍可继续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2000元,但次年1月起就应停止扣除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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