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依法厘清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梳理制定居委会自治工作职责清单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明确居委会职责,规范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意见》居民委员会日常可出具的证明包括5项:■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为居民出具参与社区治理及参加社区活动情况证明■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为诉讼中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及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出具生活困难证明■根据居民需要开具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应出具的其他证明而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户籍情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75项事项,原则上居民委员会不再出具。(具体见下表)社区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2019年版) 根据《意见》,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清单包括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组织建设,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宣传教育和联系居民等7大类16项内容;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包括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精神文明建设和文体教育、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权益维护、卫生健康、统计和普查工作、法院工作、征兵工作等9大类35项内容。 此外,《意见》明确不得将居委会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今后,凡委托给社区居委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在听取基层意见的同时,还要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居委会有权予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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