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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共同被告和诉讼请求申请书

 天涯军博 2019-09-13

申请人(原告):******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东塔14层(李国伟)

     电话:13922199227,020-62608000

被告1:惠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楼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2:惠州市***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3(同意追加):惠州市******有限公司

原全部诉讼请求明确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1提供一套位于提供位于惠州市***路***号(***)******号房的房屋(含装修)供四位原告回迁,产权按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记在四位原告的名下。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51.26平方米的部分按7000元/平方米由四位原告向被告1进行补偿。

2、请求判决被告1向四位原告支付安置补偿款48000元(自2008年4月1日拆除涉案房屋之日起暂计至2012年4月1日,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

3、请求判决被告2和被告3与被告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三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补充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1、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号。被告2在答辩期内提出追加被告3的申请,现申请人表示同意。同时,申请人最近了解到被告1于2008年4月份前后与其它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于2008年中旬开始拆除原有房屋。至递交本申请书之日,诉讼请求1所述房屋的产权为被告1,没有在房管局出售备案登记,故申请人对原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给予明确,其它事实和理由同原起诉状。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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