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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兼对有些问题的说明……

 卓越睿鑫 2019-09-14

今天偶然看到一篇文章,是署名CU检作者撰写的《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值得羡慕吗?》一文,文章大致内容是评论“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这个问题,全文通读下来,写的着实不错,文笔流畅,我这种办案出身的老家伙是望尘莫及。

上述文章中,作者CU检从多个方面论述了法检员额制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变化,主要是:一是员额制分类管理后,司法机关出现了领导放弃职位回归办案一线的好现象;二是员额制分类管理后,司法人员在行政职级之外多了一条工资待遇晋升的途径,不用都在行政职级这块挤破头。三是员额制分类管理后,司法机关的工作风气发生变化,大家工作更加积极。同时,还论述了,监察官不能类比警察和军队,因为警察和军队其实也是分类管理的,此外,监察官不分类也是因为监察委的人以前就是行政人员等等。

当然,检员额制我并没有实际参与,最多就是听转隶的同志讲述或者上网翻阅资料,因此,在这里也不评价。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转隶同志转隶前属于员额的,工资的确比我们高了很多,转隶前属于助理的也比我们高一些。司法分类改革总体上是实现了法官检察官收入增加的。

根据中纪委的监察体制改革总结和深化等的意见,监察官制度是在考虑研究之中。而且监察官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监察官制度给予全部内设机构,不采取员额制,不设定固定的比例。这些都与司法员额制有着很大的区别。

监察官制度为什么不宜采取员额制和人员详细分类管理:

首先,监察委员会定位于专职反腐败机构,与纪委合属办公。监察委员会由原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融合而成,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规定在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之中,与国务院、法院检察院分开规定。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机构,集合了党权、行政权、司法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力综合体。因此,其本身职能也就具有多元性,能够对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开展调查,在处置阶段根据调查的事实进行分类处理。我们不能单独从行政权或司法权的角度去考量监察委员会,这是片面和不客观的。

我们国家始终强调党管干部原则,纪委监察委就是党管理党员干部的具体机构之一,因此,纪委监察委合属办公就被定性为政治机关,是实质和形式合一的政治机关。目的也不是为了惩处党员干部,而是为了党更好的管理干部,实现干部管理的动态实时化以及更好的预防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虽然这是一个长期建设的过程,但是也说明了干部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

其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中央多次刊文表述,监察权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监察委主要职责是对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的监督,因此,监察委未来不会采取纯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也不会采取类似司法机关的管理模式。而且,未来工作也是监督为主责,调查是手段。大量的工作集中在“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第四种涉嫌职务犯罪的形态只是极少数。这也是为什么转隶后,很多同志觉得工作又忙又琐碎,法律只占少部分的原因。

而且,未来反腐的方向也是“遏增量,去存量”,即在严管严查的基础上,将之前的腐败分子逐步清理,同时,保障新的环境下,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避免走入腐败的泥潭,这也是监察的核心意义。因此,监察权在设置时多次强调,调查权在设置上完全不同于侦查权。例如,我们在相关报道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留置被称为“监察措施”,而不是表述为“监察强制措施”。两字之差,内涵不同。

最后,监察委监察的是人而不是法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在宪法中并没有变化。当然,人是执行法律的主体,但是监察委注重的是公职人员公职行为的廉洁性,最终通过人的处理保障党员干部队伍的干净担当。由于我们国家的政府管理体制,很多人担心管理了人就是管理了法律,当然,如何避免这个难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此外,由于干部队伍管理采取的是集体管理制,因此在《监察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规定要求“集体决定”。纪委监察委除了集体决定之外,在干部处置上,很多办案的同志知道,除了纪委监委内部的集体决定,重大处置还需要报党委会集体决定。这些处理问题的方式,都是与法检这样的司法机关有很大区别的。

而且我们国家的监察委与国外的监察机构完全不同,就算是职能类似的香港廉政公署及新加坡反贪污局,在根本性质和作用上仍然有着巨大的差异。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反贪污局也并未采取员额制管理。毕竟反腐败是一个集体的工作。

试想,把一个干部的调查和处理权交个一个“员额监察官”,要给他配备多少助理?技术手段的采取和党纪政务处分一个人如何直接作出?还有很多员额制难以解决的问题就不用问了。

正因为政治机关的定性,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既是反腐,更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党员干部,员额制是不适用监察委员会的。

监察体制改革才正式推开8个月,现在的表述依然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试点何时结束,要看最终的效果,并建立起稳定的新型的干部监管和反腐败体制机制。试点阶段既是推广成功经验,也是总结问题不足。而且,下步还要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很多地方遴选也要求办案岗通过法律资格考试,加之中央的要求是“精通党纪,熟悉法律”,法律在干部管理中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全部通过法律资格考试本身就是片面的。而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不但可以提高干部素质,也可以针对不同岗位采取不同办法。

在讨论员额制的时候,监察官制度不会加入任何一方,请不要不考虑和研究纪委监委本质属性,以及未亲身体验监察办案的实际,就一定要先入为主的设定诸如法律资格考试、员额制的前提条件。

不躺枪,监察官制度设计的原则就在哪里,传承借鉴、不照搬照抄,与员额制分类管理不同,这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说明过。监察官制度不会与谁攀比,非要分出个胜负。只要适合纪委监委工作需要,得到纪委监委大多数干部认可的,能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工作开展,那他就是成功的和有继续改进完善生命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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